浙江宁波关于给予余姚市张玉志货运代理服务部“通报批评”行政处罚的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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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公示
发布机构
市市场监管局生成日期****-**-**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主题分类其他
体裁分类
公示公开范围面向全社会关于给予余姚市张玉志货运代理服务部“通报批评”行政处罚的公示articlecontent当事人:余姚市张玉志货运代理服务部;法定代表人:张某某;****年*月**日,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余姚市舜创路**号进行现场检查,现场发现,经营场所内有车牌号为浙B.C****的叉车正在使用,作业人员为张某某,张某某有叉车作业证,叉车检验报告和叉车作业证都在有效期内。当事人无法出示叉车安全总监和叉车安全员的相关文书资料。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通报批评。余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年**月**日 【打印本页】【关闭窗口】 查不全的图片内容附件请点击此链接查看http://***.******.***.cn/art/****/**/**/art_**********_*******.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