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亳州亳州市市场监管局发布反不正当竞争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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富文本案例*:******销售仿冒混淆汤圆案****年*月*日,谯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安徽******投诉,称******生产、销售的汤圆与投诉人生产的阿毛汤圆包装近似,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相关规定。经查,当事人于****年**月**日生产“***啊毛汤圆”**件(规格:**袋****克),****年*月*日生产“***啊毛汤圆”***件(规格:**袋****克),该两批次汤圆的外包装袋与投诉人生产的阿毛汤圆包装近似。“阿毛及图”商标是安徽******在使用元宵、水饺商品(服务)上的注册商标,被认定为安徽省著名商标,具有一定影响力,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八条并参照《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之规定,谯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没收涉案“***啊毛汤圆”外包装袋****个,并给予罚款*****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蒙******虚假宣传案****年*月*日,蒙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热线转来的消费者投诉,称蒙******在销售其开发的商品房时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经查,蒙******宣传某楼盘小高层一梯一户,而在预验房时是两梯两户,与宣传不符。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之规定,蒙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罚款***万元的行政处罚。案例*:涡阳县蜜蜂蜡道养生馆虚假宣传案****年*月*日,涡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举报线索,联合涡阳县公安局对位于涡阳县花鸟市场的涡阳某养生馆经营场所实施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自****年*月起通过发放宣传单、赠送礼品,以介绍健康、养生知识等形式宣称其经营的产品具有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做虚假的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从而诱导消费者购买。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和《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规定,涡阳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给予罚款*****元的行政处罚。案例*:安徽省亳州市******虚假宣传案****年*月**日,谯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热线督办记录单,投诉安徽省亳州市******生产销售的白酒标签上带有“中华老字号”,涉嫌违反相关规定。经查,当事人于****年*月**日生产的四个系列白酒的外部包装箱、包装盒、包装瓶均带有“中华老字号”字样。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业务系统统一平台中华老字号信息管理-中华老字号名录查询”,在“中华老字号名录”中无安徽省亳州市******,且当事人也不能提供相关认定证书或文件。当事人未经过商务部门认定,擅自在白酒包装上使用“中华老字号”虚假宣传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并参照《安徽省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之规定,谯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给予罚款*****元的行政处罚。案例*:利辛县某医疗设备销售经营部虚假宣传案****年*月*日,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亳州市*****市长热线投诉反映:富强路某医疗器械店卖药品*瓶***多元、座椅****元,欺骗老年人,卖的东西物价太高,要求物价部门进行核实。经查,当事人通过发放赠送小额礼品,吸引组织消费者(主要是老年人)到其经营场所免费体验,在宣传销售“远红外磁电脉冲治疗仪、守一定制破壁松花粉”商品的过程中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商业宣传,误导消费者购买其商品。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之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规定,利辛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给予罚款******元的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