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开封中央政法专款业务装备采购项目竞争性谈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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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政法专款业务装备采购项目已由【尉财采****( *** )号】批准建设,资金来源为财政资金,已落实。目前本项目已具备谈判条件,达华工程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受尉氏县公安局、尉氏县法院的委托,对本项目进行国内竞争性谈判,欢迎具有相应资质的供应商前来投标。一、工程概况及分包情况:*、实施地点:尉氏县境内*、供货期:按照招标文件要求*、质量要求:达到国家相关质量验收规范合格标准*、分包情况及采购内容:尉氏县公安局采购内容:第四包:物证管理系统。第五包:标准化信息采集室设备。尉氏县法院采购内容:第七包:法庭扩声设备;包括无线话筒、智能会议混音器、均衡器加反馈抑制器、调音台、功放、投影机吊架、投影机等。第十包:安全检查设备;包括安检门、手持金属探测仪等。二、供应商资格要求:*.*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对供应商的资格要求;*.* 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的生产、经营该产品的独立企业法人,其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必须涵盖所报包号的招标内容;与采购人无任何隶属关系;(若投标人为代理商,应在开标时出具厂家授权书原件,投标文件中附复印件;若开标时不能提供厂家授权,所引起的一切后果由投标单位自行负责。文件中未要求的产品除外。)*.* 供应商应具有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参加此项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同时参加同一个包号的投标;*.*投标人需办理由项目所在地或企业注册地检察机关出具的无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告知函(开具日期须在本项目报名期间)*.* 本次谈判不接受联合体投标。三、报名须知:报名时请携带符合“二、供应商资格要求”的企业法定代表人委托书原件、被授权人身份证原件、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原件、无行贿犯罪档案查询结果告知函等所有相关证件原件,查验后退还,同时应携带原件的复印件二套,加盖公章。注:*.各投标单位在报名时可以领取所投包号的“采购清单及技术要求”一份,在领取“采购清单及技术要求”后五个工作日内,投标单位可以对所领取内容提出质疑或合理化建议,并以书面形式加盖单位公章和委托人签******处。招标人将在收到质疑或合理化建议后*个工作日内做出书面答复。*.不符合投标资格的将被招标代理机构拒绝,招标代理机构对报名资料的审验并不作为投标单位资格条件的最终认定,投标单位应对资料的真实性、合规性负责;开标后,仍将由评审委员会对投标单位的资格证明材料进行资格审核,不符合项目资格条件的投标单位的投标将被拒绝。四、报名时间及地点:报名时间:****年**月 ** 日至****年**月 ** 日每日上午*:**-**:**时;下午**:**-**:**时(周六、周日除外)。报名地点:尉氏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尉氏县福星大道天泰广场西邻开源机械厂院内三楼)。五、资料及领取:谈判文件***元/本,售后不退。六 联系方式:采购人:尉氏县公安局、尉氏县法院联系人及电话:徐股长 ***********招标代理:达华工程管理(集团)有限公司联系人及电话:陶先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