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赣州【以案释法】车牛相撞,责任该谁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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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牛车相撞,牛主人称司机看到了牛还故意撞上去,而司机认为是牛主人栓牛绳子太长,导致牛跑到路上撞到自己,牛主人应该赔偿自己损失。近日,全南县龙源坝镇“廖安调解室”成功调处了一起饲养的牲畜与摩托车相撞引发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   基本案情   *月**日晚上**时,肖某驾驶二轮摩托去接妻子下班回家,当车行驶至龙源坝镇镇头村路段时,与一头牛相撞。肖某受伤后被送往当地卫生院治疗,并报警处理。经医院诊断,肖某手部、脚趾部位出现骨折,肖某住院治疗三天后即回家休养。*月**日下午,肖某来到龙源坝司法所“廖安调解”工作室,希望协调解决此次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害赔偿费纠纷。   根据龙源坝派出所、交管大队陂头中队的出警记录显示,肇事的这头牛为曾甲、曾乙、曾丙三个共同购买,*月**日当天,三人把牛拴在路旁的一颗树上,由于绳子较长,导致牛走到了马路上,肖某驾驶摩托车经过时,产生了碰撞,继而造成这起交通事故。   案件处理   调解中,曾甲、曾乙、曾丙称是肖某撞了他的牛,导致牛臀部受伤,并认为肖某是看到了牛还故意撞上去。肖某称自己是正常驾驶二轮摩托车行驶,未看到路上的牛,是牛突然跑到路中间撞上来,还导致自己受伤,并提出要求曾甲、曾乙、曾丙赔偿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元。   根据此案实际情况,结合交警出具的事故证明书,调解员提出由肖某自负**%责任、牛的主人方承担**%责任的建议,即曾甲、曾乙、曾丙赔偿肖某****元。曾甲、曾乙、曾丙表示只愿意承担****元的赔偿费。当事人肖某为避免诉累,最终双方同意和解,由曾甲、曾乙、曾丙赔偿肖某****元。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饲养动物致害责任的一般规定】 饲养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害人故意或者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违反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致害责任】 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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