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绍兴关于印发《绍兴市柯桥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大宗物资采购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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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有关部门:为进一步加强农村集体“三资”管理,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大宗物资采购交易行为,提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物资采购绩效,现印发《绍兴市柯桥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大宗物资采购交易管理办法(试行)》,请予认真贯彻执行。绍兴市柯桥区农业和农村工作办公室 ****年**月**日绍兴市柯桥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大宗物资采购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大宗物资采购交易管理,进一步规范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采购行为,切实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农村产权交易管理办法规定,结合本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绍兴市柯桥区范围内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参与或从事农村大宗物资采购活动的供应商。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大宗物资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因生产建设需要采购,金额在****元以上的办公家具、办公设备、建筑材料、绿化苗木及其他等。第四条参与农村大宗物资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必须在柯桥区农村产权交易网注册并登记加入采购供应商库,接受农村产权交易监管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第五条区农村产权交易指导中心负责对全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大宗物资采购活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各镇(街道)农村产权交易服务中心负责本地区所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大宗物资采购活动的服务、监督和管理。第二章交易方式及程序第六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大宗物资采购需求,达到规定额度的,须通过柯桥区农村产权交易网进行采购。未达到规定额度的采购需求,鼓励通过柯桥区农村产权交易网进行采购。同一项目或二个月内采购的同类物资金额合并计算。第七条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大宗物资采购交易方式为竞价、招投标、协议等。第八条 各镇(街道)农村产权交易服务中心负责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提交的采购内容进行审核。审核内容包括:*.完整性审核。审核递交的内容是否填写完整,是否准确描述采购物资的品名及需求状态。*.真实性审核。审核采购的物资是否是各村的真实需求,是否符合各村实际情况。*.合规性审核。审核采购的物资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各级文件的相关规定。第九条审核通过后的大宗物资采购项目,须通过农村产权交易网上公开采购信息,一般应开展网上竞价和招投标。第十条网上竞价和招投标按网站确定的竞价和招投标规则开展,参与交易的各方视为同意该规则。第十一条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经镇(街道)农村产权交易服务中心及分管领导审核批准后可以询价方式,协议采购。*.在柯桥区农村产权交易系统上公开交易*次未成交的;*.所采购的物资,在大宗物资交易系统中缺失的;*.因抗洪抢险应急所需;*.其他特殊情况,经分管领导审核签字同意的。第十二条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大宗物资采购交易工作流程:*.网上申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登录柯桥区农村产权交易网大宗物资采购系统,按要求填写物资采购申请表,然后上报镇(街道)农村产权交易服务中心;*.镇街审核。镇(街道)农村产权交易服务中心收到物资采购申请后,在*个工作内完成审核并反馈意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在收到未通过反馈意见的,应在*个工作日内修改补充完善。*.发布信息。镇(街道)农村产权交易服务中心审核通过的采购信息,在当日发布。*.组织实施。在规定的时间内开展大宗物资采购交易。产生中标单位后,镇(街道)农村产权交易服务中心向中标单位、采购单位发送成交短信提示,并通知中标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领取成交确认书。中标单位凭镇(街道)农村产权交易服务中心出具的成交确认书,与采购单位签订采购协议。未产生中标单位的,镇(街道)农村产权交易服务中心向采购单位发送未成交短信,中止交易。*.完成交易。供货单位按合同向采购单位交货,并经采购单位验收合格。采购单位按合同向供货单位支付货款。双方完成交易后,供货单位上传合同及验收单,镇(街道)农村产权交易服务中心审核后完成交易。第三章 供应商注册第十三条申请注册加入农村产权交易网采购供应商库的供应商,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五)参加采购活动前*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第十四条供应商注册登记采取以网上申请为主,以书面申报为辅的形式。申请网上注册的,应当按以下程序进行注册登记: (一)登陆柯桥区农村产权交易网,自行申请获取供应商用户名及密码; (二)使用网上获取的用户名和密码登录“供应商注册管理系统”,如实填写《绍兴市柯桥区农村产权交易平台采购供应商库注册申请表》,登记并扫描录入必要的信息和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资料后,从网上提交审查机构初审; (三)初审合格后,申请单位须到区农村产权交易监管部门提交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副本)、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网上申报时上传的证照以及向指定账户交纳履约保证金的原始凭证等资料,经现场审核通过后,成为注册供应商。第十五条供应商注册时,应将以下基本信息登记入库: (一)供应商基本情况信息; (二)相关资质信息; (三)资产财务信息; (四)出资人(或股东)和分支(或服务)机构信息; (五)供应商认为可以提供的其他信息。 第十六条 供应商在注册登记的同时,应在网上扫描或照片录入以下资料:(一)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二)最近年度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 (三)特许生产、经营或安全卫生许可,特定技术或业务资质,IS*质量和环保管理认证,品牌授权代理等有助于证明其经营和管理能力的证书; (四)审查机构认为需要提交或供应商认为可以提供的其他资料(如公司章程、信用报告等)。 第十七条 注册供应商应承担以下义务: (一)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其他相关规定,共同维护采购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环境,并接受农村产权交易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二)依法、诚信地参加采购活动,积极参与采购市场诚信体系建设; (三)依法履行采购合同和采购活动中的各项承诺,切实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采购单位的合法权益; (四)对在采购过程中获取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负有保密责任; (五)全面、真实地登记供应商相关信息;及时调整变更信息,并按规定报送审查机构审查;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考核管理第十八条农村产权交易监管部门和采购单位应如实记录和客观反映注册供应商参加采购活动的诚信状况,共同建设和管理供应商诚信档案库,逐步建立和完善采购不良行为的联合惩戒制度和采购市场诚信体系,并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九条注册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村产权交易监管部门应按不良行为记入该注册供应商诚信档案中:   (一)竞价、招投标交易过程中,扰乱交易秩序的;  (二)中标、成交后无正当理由拒绝签订采购合同,或者与采购单位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内容的协议的;   (三)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合同和有关承诺,或擅自变更、中止(终止)采购合同的; (四)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供货(或提供服务)的; (五)中标、成交后,将采购合同转包或擅自分包给其他供应商的; (六)提供假冒伪劣产品或走私物品的; (七)擅自降低产品质量等次和售后服务,或以次充好、偷工减料的; (八)实际提供的有关产品性能指标和技术服务能力明显低于采购响应文件或询标、谈判时的承诺;(九)在供应商库中发布的产品服务信息或在网上宣传的信息与实际明显不符,或故意误导采购人的; (十)不按规定或不及时变更供应商库中的有关信息的; (十一)被投诉且经调查后确实,给采购人造成损害的; (十二)农村产权交易监管部门认定的其它有违诚实信用的行为。   第二十条 注册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采购单位应向农村产权交易监管部门反映,经核实后,将其列入“黑名单”或者依法作出处罚: (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   (二)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   (三)与采购单位、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   (四)向采购单位、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或因此被国家机关立案查实的;(五)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单位进行协商谈判的; (六)哄抬、操纵采购报价,或采购价格(包括产品及其配件、试剂、耗材等价格)明显高于市场平均价的; (七)提供虚假材料骗取注册供应商资格的; (八)销售或发布法律、法规禁止销售的商品、服务和其他违法信息的; (九)其它违反法律、法规和采购管理有关规定的行为的。 第二十一条供应商或采购组织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按串通行为认定,列入“黑名单”,或按规定追究采购组织单位和相关人员责任: (一)不同供应商的采购响应文件由同一单位或人员编制的; (二)不同供应商使用同一单位或人员的资金交纳投标(或谈判、询价)保证金的; (三)不同供应商委托同一单位或人员办理投标事宜的; (四)不同供应商的采购响应文件中的内容出现非正常的一致,或者报价细目呈明显规律性变化,或在完全可比的情况下投标总价均高于市场平均价的; (五)不同供应商的采购响应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或实施人员出现同一单位的工作人员或同一人的;(六)不同供应商的授权代表为同一单位的工作人员的; (七)采购组织单位泄露有意向参加采购的供应商名称、数量等应当保密的事项的; (八)不同供应商之间私下达成书面或口头协议,指定一家供应商中标(成交)或轮流中标(成交)的; (九)法律、法规或规章规定的其他串通行为。 第二十二条采购单位应对其反映的供应商诚信信息及提供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有效性负责。供应商对记录内容可以进行申辩或澄清,记录确属有误的,农村产权交易监管部门经审核同意后予以撤销。 第二十三条本供应商库中将统一设置“采购诚信指数”,由供应商信息管理系统根据相关情况自动统计计算,用分值表示。基本分***分,分数低于**分的自动取消供应商注册资格。第二十四条被列入“黑名单”的注册供应商,取消供应商注册资格,其相关信息在网上“曝光栏”统一对外披露。第五章 附则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区农村产权交易监管部门负责解释。本办法规定与国家有关规定不符的,则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年**月**日起实施。查不全的图片内容附件请点击此链接查看http://***.******.***.cn/art/****/**/*/art_**********_*******.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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