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北京市关于调整物理、康复治疗医保报销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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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医保发〔****〕**号各区医疗保障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事业局,各定点医疗机构:为进一步加强基本医疗保险管理,不断提高我市基本医疗保障水平,现将物理、康复治疗医保报销政策调整如下:一、参保人员因中枢神经系统疾病及损伤进行物理、康复治疗的,参保人员需在发病后*个月内开始物理、康复治疗,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自开始康复治疗**个月内的物理、康复治疗费用;因其他疾病进行物理、康复治疗的,参保人员需在发病后*个月内开始物理、康复治疗,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自开始康复治疗*个月内的物理、康复治疗费用。二、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学生儿童,因患脑瘫进行康复治疗的,其发生的康复治疗费用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报销范围的,*岁以前医疗保险基金支付不超过**个月;*岁以后至*岁以前每年支付不超过*个月;*岁以后,每年支付不超过*个月。三、本通知自****年**月*日起执行。此前文件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北京市医疗保障局****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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