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滁州政务新区通信生产楼工程监理项目简易监理招标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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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号:GC********-**一、工程概况:*、建设单位名称:滁州市国家安居工程开发建设中心 *、计划工期: 按施工招标工期为准 *、招标项目名称:政务新区通信生产楼工程监理项目*、招标项目内容:施工准备阶段、施工阶段、竣工结算决算阶段以及缺陷责任期(保修期)全过程监理服务。*、招标项目规模:政务新区通信生产楼及室外给水、排水工程:该楼主体六层,局部两层,框架结构,建筑高度**.**米,建筑面积约****平方米;*、东、北两个门卫室工程。*、招标项目资金来源: 财政资金 *、招标项目实施地点: 本工程位于滁州市城南新区 。*、项目预算:约****万元。 *、监理费:固定费率*%、监理费用=工程结算总造价**%、监理费率结算不做调整。二、投标单位须知:*、参加投标的投标人必须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具备:房屋建筑工程 乙级及以上(或综合资质)资质的监理企业;本项目只接受滁州市招标采购交易中心会员库中已审核通过会员单位投标,非会员单位请在开标前按有关规定办理会员入库手续,因未及时办理入库手续造成投标被拒绝的,责任自负。(有关会员库的更多信息,请登陆滁州招标采购网查询,联系人:王工,电话*******)。*、授权委托人及拟派总监理工程师须持有社保部门出具的本单位为其缴纳的近半年来养老保险证明原件及复印件,投标申请人是事业单位的,须由其主管部门出具证明(授权委托人及总监可为同一人)。*拟派的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必须具有建设行政主管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执业证书,且其注册专业为 房建工程 ,注册执业单位为投标单位。*、报名参加本工程投标的监理单位,其法人代表(或其授权委托人)和拟委派担任本工程的总监理工程师必须准时参加本工程开标会。若由于投标人原因,其法人代表(或其授权委托人)和拟委派担任本工程的总监理工程师未能准时参加开标会或未当场出示本人身份证明的,作自动弃权处理。*、报名参加投标的单位在资格审查会时须提交以下资格审查申报资料一份(注:“申报资料封面”必须加盖投标单位法人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签章):(*)封面(须加盖法人公章);(*)法人代表证明书(须加盖法人公章);(*)法人代表委托他人代理的则需提交授权委托书(须加盖法人公章);(*)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及拟派总监理工程师须持有社保部门出具的本单位为其缴纳的近半年来养老保险证明复印件,投标申请人是事业单位的,须由其主管部门出具证明(须加盖法人公章);(*)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总监理工程师不多于*个在建工程的证明及在建项目业主同意其投标的证明原件(须加盖法人公章);(*)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须加盖法人公章);(*)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须加盖法人公章);(*)监理组织架构及监理人员名单及上岗证复印件【总监理工程师*人,专业监理工程师*人(房屋建筑工程专业),监理员*人,须持省级颁发的上岗证,须加盖法人公章】;(*)拟派于本项目总监理工程师身份证、注册执业证书复印件(须加盖法人公章);(**)随机摇号方式监理投标确认函(按给定的格式填写,并按要求签字盖章);(**)诚信投标承诺书(按给定的格式填写,并按要求签字盖章)。以上资料须以A*纸制作并装订成册,密封包装。若未按以上要求编制、装订成册、密封包装的将不予接收。以上(*)、(*)、(*)、(*)、(*)、(*)、(*)项要求的证书、证明材料必须在开标前资格审查时携带原件核查,若在资格审查时未能当场出示任何一项以上证书、证明材料原件的,其资格审查按不合格处理。*、投标人拟派的总监理工程师最多有*个在建工程 (需要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原件及在建项目业主同意其投标的证明原件)。*、按照招标公告规定需在符合性审查现场核验的资料,投标人应当在现场出示并一次性核验。资格审查申报资料一经开封,如未能一次性按规定全部出示所有需核验的证书、证明资料原件,则按资格审查不合格处理。*、投标人没有处于被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取消投标资格的处罚期内;*、本监理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评标办法:对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现场抽签决定两个中标候选人,第一次抽中的为第一中标候选人,第二次抽中的为第二中标候选人。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只有一个的,直接确定为中标候选人;通过资格审查的投标人有两个及以上的,按本条规定的方法抽签决定中标候选人排序。**、定标:招标人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满后,无异议的,将确定第一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第一中标候选人出现法定的不能签订合同的情况时,招标人可确定第二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投标保证金金额:****元,保证金必须在****年**月**日**时**分前带至开标现场以现金方式缴纳至招标人。未按要求缴纳保证金的投标文件将被拒绝。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现场转为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为中标价的**%,履约保证金在签订合同前一天全部缴纳完毕。未中标报价人的投标保证金当场退还。**、履约保证金:数 额: 监理费×**% 收款单位:另行通知 开户银行:另行通知 银行帐号:另行通知 中标人的履约保证金在完成全部工程并验收合格后,*日内全额退还,不计息。**、付款方式:工程竣工后支付监理费用**%(即按本工程施工中标价×*%×**%)。工程竣工结算审计完成后,付至监理费用(工程审计价×*%)的**%,尾款待工程保修期满后一次付清。监理单位必须按时、按规定提供发票。**、投标人拟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在施工期间应驻现场时间每月不少于**天,日常监理范围内的工作应随叫随到,其他监理人员每月在现场工作时间不少于**天,每天不少于*小时。招标人将在现场实行考勤管理制度,未按上述要求执行的,将给予每人每天***元的处罚。处罚金额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其他条款执行监理合同及补充条款、城建办【****】***号和***号文件和建管【****】**号文件(《关于印发<关于加强重点工程监理行为管理的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相关规定。**、监理酬金:固定费率*%、监理费用=工程结算总造价**%、按固定费率包干,监理费率结算不做调整。**、投标人在******交纳招标文件费用***元/份。未交纳该费用的投标文件将被拒绝。**、本项目交易服务费中标价在**万元以下的为****元。该费用含在投标报价中,由中标单位获取中标通知书前支付。三、有关计划时间安排*公告上网时间****年**月**日 *投标文件递交时间、截止时间、递交地点时 间: ****年**月**日**时**分 地 点:滁州市招标采购交易中心(滁州市龙蟠大道***号房产商务大厦二楼第二开标大厅)*现场踏勘投标人自行踏勘。*答疑及澄清如投标人对本招标公告(代招标文件)有疑问,请于****年**月**日**时前将疑问内容以电子邮件形式发送至CZSDLGS@***.COM(滁州市******邮箱),招标人将在****年**月**日**时前以澄清公告形式在滁州市招标采购网(***.******.***)“澄清变更答疑招标文件图纸下载专区”予以公告,请各位投标人注意查看有关澄清内容,如不及时查看造成后果由投标人自负。*开标时间、地点时 间: **** 年**月**日**时**分 地 点:滁州市招标采购交易中心(滁州市龙蟠大道***号房产商务大厦二楼第二开标大厅)*中标通知书发放中标公示*日后发放*招标单位联系人及咨询电话张学茜****-********代理单位联系人及咨询电话毕建华、***********招标单位:滁州市国家安居工程开发建设中心招标代理机构:滁州市****** ****年 **月**日四、随机摇号方式监理投标确认函致: (招标人) : *、根据你方招标公告 工程招标公告,对招标公告等招标资料研究后,我方愿意按照招标公告要求,响应摇号方式确定中标人。*、我方承诺按相关规定和监理规范的要求完成该项目施工阶段监理、竣工验收阶段监理和缺陷责任期(保修)阶段的监理。*、我方承诺同意监理费率为按固定费率*%,结算不作调整。监理费用=工程结算总造价**% .*、我方资质为 。如我方中标,我方保证本工程不转包、分包。*、如我方中标,我方拟派 为本工程项目总监,在本工程竣工前不予变更。*、你方中标通知书及本确认函将成为约束双方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我方将与本确认函一起,提交人民币 元作为投标保证金。*、若我方中标,愿意按招标公告的规定交纳交易服务费。投标人: ( 盖章 ) ; 单位地址: ;法人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签字或盖章);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开户银行名称: 开户银行帐号: ;开户银行地址: ;五、诚信投标承诺书 本人以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郑重承诺:一、将遵循公开、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自愿参加 项目的投标;二、所提供的一切材料都是真实、有效、合法的;三、不出借、转让资质证书,不让他人挂靠投标,不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四、不与其他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的合法权益;五、不与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或其他投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六、严格遵守开标现场纪律,服从监管人员管理;七、保证中标后不转包及使用挂靠施工队伍,若有分包征得建设单位同意;八、保证中标之后,按照投标文件承诺派驻管理人员及投入机械设备,如有违反,同意接受建设单位违约处罚;九、保证企业及所属相关人员在本次投标中无行贿等犯罪行为;十、如在投标过程和公示期间发生投诉行为,保证按照《滁州市招标采购活动投诉处理暂行办法》要求进行。投诉内容符合要求,投诉材料加盖企业公章或由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人签字,并附有关身份证明复印件。不恶意投诉,对本公司提供的投诉线索的真实性负责,否则愿接受有关部门的处罚。以上内容我已仔细阅读,本公司若有违反承诺内容的行为,自愿依法接受取消投标资格、记入信用档案、取消中标资格、没收投标保证金等有关处理,愿意承担法律责任,给招标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开户银行: 基本账户:投标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第三章 合同条款GF-****-****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二○○○年二月安 徽 省 建 设 厅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监制部门:第一部分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委托人 与监理人 经过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一、委托人委托监理人监理工程(以下简称“本工程”)概况如下:工程名称:工程地点:工程规模:总 投 资:二、本合同中的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第二部分《标准条件》中赋予它们的定义相同。三、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①监理投标书或中标通知书;②本合同标准条件;③本合同专用条件;④在实施过程中双方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四、监理人向委托人承诺,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合同专用条件中议定范围内的业务。五、委托人向监理人承诺按照本合同注明的期限、方式、币种,向监理人支付报酬。本合同自 年 月 日开始实施,至 年 月 日完成。本合同一式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 份。委托人:(签章) 监理人:(签章) 住所: 住所: 法定代表人:(签章) 法定代表人:(签章)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帐号: 帐号: 邮编: 邮编: 电话: 电话: 本合同签订于: 年 月 日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鉴证:(鉴 证 章)经办人: 年 月 日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印 章)经办人: 年 月 日第二部分 标准条件词语定义、适用范围和法规第一条 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有如下含义:(*)“工程”是指委托人委托实施监理的工程。(*)“委托人”是指承担直接投资责任和委托监理业务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监理人”是指承担监理业务和监理责任的一方,以及合法继承人。(*)“监理机构”是指监理人派驻本工程现场实施监理业务的组织。(*)“总监理工程师”是指经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派到监理机构全面履行本合同的全权负责人。(*)“承包人”是指除监理人以外,委托人就工程建设有关事宜签订合同的当事人。(*)“工程监理的正常工作”是指双方在专用条件中约定,委托人委托的监理工作范围和内容。(*)“工程监理的附加工作”是指①委托人委托监理范围以外,通过双方书面协议另外增加的工作内容;②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原因,使监理工程受到阻碍或延误,因增加工作量或持续时间而增加的工作。(*)“工程监理的额外工作”是指正常工作和附加工作以外或非监理人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及恢复监理业务的工作。(**)“日”是指任何一天零时至第二天零时的时间段。(**)“月”是指根据公历从一个月份中任何一天开始到下一个月相应日期的前一天的时间段。第二条 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适用的法律是指国家的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专用条件中议定的部门规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第三条 本合同文件使用汉语语言文字书写、解释和说明。如专用条件约定使用两种以上(含两种)语言文字时,汉语应为解释和说明本合同的标准语言文字。监理人义务第四条 监理人按合同约定派出监理工作需要的监理机构及监理人员,向委托人报送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及其监理机构主要成员名单、监理规划,完成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监理工程范围内的监理业务。在履行合同义务期间,应按合同约定定期向委托人报告监理工作。第五条 监理人在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期间,应认真、勤奋地工作,为委托人提供与其水平相适应的咨询意见,公正维护各方面的合法权利。第六条 监理人使用委托人提供的设施和物品属委托人的财产。在监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时,应将其设备和剩余物品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给委托人。第七条 在本合同期内或合同终止后,未征得有关方同意,不得而知泄露与本工程、本合同业务有关的保密资料。委托人义务第八条 委托人在监理人开展监理业务之前应向监理人支付预付款。第九条 委托人应当负责工程建设的所有外部关系的协调,为监理工作提供外部条件。根据需要,如将部分或全部协调工作委托监理人承担,则应在专用条件中明确委托的工作和相应的报酬。第十条 委托人应当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免费向监理人提供与工程有关部门的为监理工作所需要的工程资料。第十一条 委托人应当在专用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就监理人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一切事宜作出书面决定。第十二条 委托人应当授权一名熟悉工作情况、能在规定时间内作出决定的常驻代表(在专用条款中约定),负责与监理人联系。更换常驻代表,要提前通知监理人。第十三条 委托人应当将授予监理人的监理权利,以及监理人主要成员的职能分工、监理权限及时书面通知已选定的承包合同的承包人,并在与第三人签订的合同中予以明确。第十四条 委托人应在不影响监理人开展监理工作的时间内提供如下资料:(*)与本工程合作的原材料、构配件、设备等生产厂家名录。(*)提供与本工程有关的协作单位、配合单位的名录。第十五条 委托人应免费向监理人提供办公用房、通讯设施、监理人员工地住房及合同专用条件约定的设施,对监理人自备的设施给予合理的经济补偿(补偿金额=设施在工程使用时间占折旧年限的比例x设施原值+管理费)。第十六条 根据情况需要,如果双方约定,由委托人免费向监理人提供其他人员,应在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予以明确。监理人权利第十七条 监理人在委托人委托的工程范围内,享有以下权利:(*)选择工程承包人的建议权。(*)选择工程分包人的认可权。(*)对工程建设有关事项包括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使用功能要求,向委托人的建议权。(*)对工程设计中的技术问题,按照安全和优化的原则,向设计人提出建议;如果拟提出的建议可能会提高工程造价,或延长工期,应当事先征得委托人的同意。当发现工程设计不符合国家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标准或设计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时,监理人应当书面报告委托人并要求设计人更正。(*)审批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按照保质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则,向承包人提出建议,并向委托人提出书面报告。(*)主持工程建设有关部门协作单位的组织协调,重要协调事项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征得委托人同意,监理人有权发布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但应当事先向委托人报告。如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告时,则应在**小时内向委托人作出书面报告。(*)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质量的检验权。对于不符合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及国家质量标准的材料、构配件、设备,有权通知承包人停止使用;对于不符合规范和质量标准的工序、分部、分项工程和不安全施工作业,有权通知承包人停工整改、返工。承包人得到监理机构复工令后才能复工。(*)工程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权,以及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提前或超过工程施工合同规定的竣工期限的签认权。(**)在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格范围内,工程款支付的审核和签认权,以及工程结算的复核确认权与否决权。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委托人不支付工程款。第十八条 监理人在委托人授权下,可对任何承包人合同规定的义务提出变更。如果由此严重影响了工程费用或质量、或进度,则这种变更须经委托须经委托人事先批准。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委托人批准时,监理人所做的变更也应尽快通知委托人。在监理过程中如发现工程承包人员工作不力,监理机构可要求承包人调换有关人员。第十九条 在委托的工程范围,委托人或承包人对对方的任何意见和要求(包括索赔要求),均必须首先向监理机构提出,由监理机构提出,由监理机构研究处置意见,再同双方协商确定。当委托人和承包人发生争议时,监理机构应根据自己的职能,以独立的身份判断,公正地进行调解。当双方的争议由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或仲裁机构仲裁时,应当提供作证的事实材料。委托人的权利第二十条 委托人有选定工程总承包人,以及与其订立合同的权利。第二十一条 委托人对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设计使用功能要求的认定权,以及对工程设计变更的审批权。第二十二条 监理人调换总监理工程师须事先经委托人同意。第二十三条 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提交监理工作月报及监理业务范围内的专项报告。第二十四条 委托人发现监理人员不按监理合同履行监理职责,或与承包人串通给委托人或工程造成损失的,委托人有权要求监理人更换监理人员,直到终止合同并要求监理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或连带赔偿责任。监理人责任第二十五条 监理人的责任期即委托监理合同有效期。在监理过程中,如果因工程建设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书面约定的日期,双方应进一步约定相应延长的合同期。第二十六条 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应当履行约定的义务。如果因监理人过失而造成了委托人的经济损失,应当向委托人赔偿。累计赔偿总额(除本合同第二十四条规定以外)不应超过监理报酬总额(除去税金)。第二十七条 监理人对承包人违反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和完工(交图、交货)时限,不承担责任。因不可抗力导致委托监理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监理人不承担责任。但对违反第五条规定引起的与之有关事宜,向委托人承担赔偿责任。第二十八条 监理人向委托人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监理人应当补偿由于该索赔所导致委托人的各种费用支出。委托人责任第二十九条 委托人应当履行委托监理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给监理人造成的经济损失。监理人处理委托业务时,因非监理人原因的事由受到损失的,可以向委托人要求补偿损失。第三十条 委托人如果向监理人提出赔偿的要求不能成立,则应当补偿由该索赔引起的监理的各种费用支出。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第三十一条 由于委托人或承包人的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发生了附加工作或延长了持续时间,则监理人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委托人。完成监理业务的时间相应延长,并得到附加工作的报酬。第三十二条 在委托监理合同签订后,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使得监理人不能全部或部分执行监理业务时,监理人应当立即通知委托人。该监理业务的完成时间应予延长。当恢复执行监理业务时,应当增加不超过**日的时间用于恢复执行监理业务,并按双方约定的数量支付监理报酬。第三十三条 监理人向委托人办理完竣工验收或工种移交手续,承包人和委托人已签订工程保修责任书,监理人收到监理报酬尾款,本合同即终止。保修期间的责任,双方在专用条款中约定。第三十四条 当事人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当在**日前通知对放,因解除合同使一方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外,应由责任方负责赔偿。变更或解除合同的通知或协议必须采取书面形式,协议未达成之前,原合同仍然有效。第三十五条 监理人应当在应当获得监理报酬之日起**日内仍未收到支付单据,而委托人又未对监理人提出任何书面解释时,或根据第三十一条及第三十二条已暂停执行监理业务时限超过六个月的,监理人可向委托人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发出通知后**日内仍未得到委托人答复,可进一步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如果第二份通知发出后**日内仍未得到委托人答复,可终止合同或自行暂停或继续暂停执行全部或部分监理业务。委托人承担违约责任。第三十六条 监理人由于非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执行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以及恢复执行监理业务的工作,应当视为额外工作,有权得到额外的报酬。第三十七条 当委托人认为监理人无正当理由而又未履行监理义务时,可向监理人发出指明其未履行义务的通知。若委托人发出通知后**日内没有收到答复,可在第一个通知发出后**日内发出终止委托监理合同的通知,合同即行终止。监理人承担违约责任。第三十八条 合同协议的终止并不影响各方应有的权利和应当承担的责任。监理报酬第三十九条 正常的监理工作、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的报酬,按照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方法计算,并按约定时间和数额支付。第四十条 如果委托人在规定的支付期限内支付监理报酬,自规定之日起,还应向监理人支付滞纳金。滞纳金从规定支付期限最后一日计算。第四十一条 支付监理报酬所采取的货币币种、汇率由合同专用条件约定。第四十二条 如果委托人对监理人提交的支付通知中报酬或部分报酬项目提出异议,应当在收到支付通知书**小时内向监理人发出表示异议的通知,但委托人不得拖延其他无异议报酬项目的支付。其 他第四十三条 委托的建设工程监理所必要的监理人员出外考察、材料、设备复试,其费用支出经委托人同意的,在预算范围内向委托人实报实销。第四十四条 在监理业务范围内,如需聘用专家咨询或协助,由监理人聘用的,其费用由监理人承担;由委托人聘用的,其费用由委托人承担。第四十五条 监理人在监理工作过程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使委托人得到了经济效益,委托人应按专用条件中的约定给予经济奖励。第四十六条 监理人驻地监理机构及其职员不得接受监理工程项目施工承包人的任何报酬或者经济利益。监理人不得参与可能与合同规定的与委托人的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第四十七条 监理人在监理过程中,不得泄露委托人申明的秘密,监理人亦不得泄露设计人、承包人等提供并申明的秘密。第四十八条 监理人对于由其编制的所有文件拥有版权,委托人仅有权为本工程使用或复制此类文件。争议的解决第四十九条 因违反或终止合同而引起得对对方损失和损害的赔偿,双方应当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主管部门协调,如仍未能达成一致时,根据双方约定提交仲裁机关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第三部分专用条件第一条 本合同适用的法律及监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国家计委《工程建设监理规定》和省、市主管部门发布的法律法规。 该工程项目的上级各部门的批准文件;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筑工程贯彻的标准、规范和规程;工程设计文件;工程承包合同等。第二条 监理范围和监理工作内容:工程施工阶段及保修阶段全过程监理,对工程进行进度、质量、投资三控制和合同、信息管理、安全生产监督及协调施工现场各方关系等。*、协助委托人与施工单位签定施工合同;*、协助委托人做好开工前的准备工作;*、协助委托人确定分包单位;*、审定施工单位的施工组织计划,并编写有针对性的监理细则;*、协调各施工单位各工种间的配合;*、参与有关材料、设备供货厂家的考察、订货及生产过程的监督检查;检验其合格证、质保书及试验报告等;核定施工单位开具的材料设备清单,检查工程所用材料、构件、设备的规格、质量、数量,并对质量有疑问的材料,采取实物抽样复试,不合格的材料不得用于工程。材料的价格控制,乙购材料、设备价格的签证。*、主持工程图纸会审,确认工程设计变更及签证、核定工程量,且每周定期主持召开监理例会,并整理会议纪要。*、审定施工进度计划,督促工程施工进度。负责检查工程质量,采取实物见证送样,抽样数据并记录。*、组织工程初验,并提出整改意见报委托人,最后参加工程竣工验收,并由总监签署竣工报告。**、督促履行工程承包合同,主持协商合同条款变更,协调双方的争议。**、根据合同付款方法,由总监出具工程付款签证。定期报送监理月报,记录监理日志。根据情况需要,不定期出具监理业务范围内的专项报告(包括质量分析报告)。**、核定工程变更工程量及价款,须经业主认可后生效。**、督促施工承包单位依约进行工程验收及保修。**、监理动态管理贯彻始终,建立监理工作台账制度。第三条 外部条件包括:委托人负责与主管部门、规划、环保及水电等管理部门的关系协调,以确保施工的正常进行。委托人负责本工程项目的可行性研究及报批;场地“三通一平”工作;确定设计单位并完成方案和施工图的设计;施工占地的申请与报批,以及与建设主管部门、当地质量监督部门、招标局、工商局、消防、交通管理、供水、供电等部门的关系沟通等。 第四条 委托人应提供的工程资料及提供时间:*、提供项目批文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在本合同签定的一周内委托人提供工程地质勘察报告;*、在施工前提供与设计、施工单位和材料、设备供货单位签定的合同文件附件。 第五条 委托人的常驻代表为 第六条 监理人在责任期内如果失职,同意按以下办法承担责任,赔偿损失[累计赔偿额不超过监理报酬总数(扣税)]: 赔偿金=直接经济损失**%(扣除税金) 第七条 委托人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监理人的报酬:*、本工程监理费用=本工程结算总价×(中标费率)。*、监理费酬金支付如下:根据工程形象进度分次支付监理费用,主体工程完成一半时,付至监理费用的**%,工程主体封顶后,付至监理费用的**%,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后,付至监理费用的**%,工程竣工结算审核完成后,付至监理费用的**%,尾款等工程保修期满后一次付清。监理单位必须按时按规定提供发票。*.*、由于非监理单位的原因而延长本合同认定的工期,由委托人与监理人视具体情况另作商定;若为监理单位监督不力造成工程返工而耽误的工期,委托人将不支付返工期间的监理费用。*.*、若单个项目工程质量在经有合法资质检测单位的检测后达不到合格标准的,则扣除监理总费用的*%。 第八条 双方同意用 人民币 支付报酬,按 汇率计付。 第九条 奖励办法: 无。 第十条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当事人双方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同意向滁州市人民法院起诉。附加协议条款:一、人员管理*、总监理工程师: *、承担本工程施工监理的监理机构须进驻现场,实行总监负责制,总监必须常驻现场,必须履行总监职责,总监(总监代表)每周必须主持召开两次以上工作例会,总监和总监代表不得同时离开工程现场,总监不在现场,必须由总监代表代为履行其职责,总监每月在岗时间不得少于**天,每天在岗时间不得少于*小时。其它监理人员的出勤率应达***%,否则业主应根据监理合同进行违约处罚,直至清退出场。*、监理人必须按照招标承诺时配备总监理工程师和专业监理工程师进驻施工现场,监理人员必须常驻现场;委托人有权根据工程的特殊性和现场人员到位情况,要求调整相关专业人员,监理人必须服从,否则,委托人有权终止合同。*、监理人必须按照招标文件要求,不得擅自更换投标时的总监理工程师、总监代表及专业监理工程师,如确需更换,应提前*天向委托人申请,经委托人同意后方可更换,更换后的项目总监理工程师的资格、业绩等不得低于更换前的总监理工程师,同时对监理人将予以监理费的**%作为处罚;更换其他专业监理人员,按上述程序办理,对监理人将予以监理费的*%作为处罚,建设单位对不称职的监理人员按以上执行。报建、施工时在没有取得招标人许可情况下,中标单位若擅自更换其人员及其资格证书的,凡是不在岗履责的,将没收诚信专项保证金**万元并自动中止合同,由中标单位承担一切损失。*、监理人必须配备满足工程需要的办公设备(如电脑、打印机、传真机等)以及检测设备,同时需配备相关专职协调监理人员配合业主代表开展工作,可由专业工程师兼职,不得少于*人。监理人在监理过程中需向委托人提供免费的技术咨询服务,并积极配合委托人施工过程中的各项咨询、协调等工作。二、质量管理*、监理人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和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代表建设单位对施工质量实施监理,并对施工质量承担监理责任。*、监理人必须严格按照施工图和国家现行施工、验收规范和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及技术要求,按施工企业投标承诺质量标准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本工程实施全过程监理。*、工程监理单位与被监理工程的施工承包单位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承担该项建设工程的监理业务的,责令改正,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的;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对于不符合设计要求和合同约定及国家质量标准的材料、构配件、设备以及不符合规范和质量标准的工序、分部分项工程和不安全施工作业,监理人立刻要求承包人停止使用、停工整改及返工,否则监理人承担连带责任。*、工程施工质量的报验工作由监理人监督承包人完成。遇有质量问题,必须按质量承包等级要求返工纠正或停止处理,未纠正而造成损失由监理单位承担连带责任。*、委托人在工程施工期间,不定期地组织有关部门对工程质量进行抽查,如发现已施工完成的工程中,材料、质量未达到质量标准且未被监理人员发现并纠正,视为监理失误,委托人将予以监理费的*%-*%作为处罚。业主代表对发现的监理渎职现象,对监理人将予以****元/次~*****元/次处罚,有重大损失的,按照有关规定移交司法部门处理。*、凡由于监理人责任而影响工程造价、工期和质量的,造成的质量问题、工期滞后和经济损失由监理人承担。有权从工程施工监理费用中扣减并追索损失费用,情节严重的将给予一定的处分。*、隐蔽工程隐蔽前由监理人监督承包人进行自检,自检合格书面通知委托人验收,委托人及监理人按监理大纲到现场进行验收,经委托人及监理人确认合格并办理签证后方可隐蔽;验收不合格,监理人要监督承包人在限定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施工现场监理人员在岗人数少于投标文件规定的现场最低在岗人数,视为监理缺岗。发现监理人员一次缺岗得予以***元/次处罚,三次以上未经发包人同意而缺岗的,将予以****元/次的处罚,直至清理出场。**、监理单位的工作人员因调动工作、退休等原因离开该单位后,被发现在该单位工作期间违反国家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的,造成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仍应追究法律责任。三、安全管理*、监理人负责监理区域的安全监理,配备专职的安全监理员制定相应的施工安全监理措施,并承担由于监理措施不力造成的经济损失和责任。*、发生重大工程质量事故隐藏不报、谎报或者拖延报告期限的,给予监理单位处以*-**万元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监理人员依法给予刑事处分,情节严重的将吊销执业资格证书。*、监理人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万元的罚款,并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工期管理因监理方原因造成工程不能按计划工期完成的,委托人根据拖延工期的严重程度采用以下方法处理:*、按拖延工期每天****—****元罚款,并直接从监理费用中扣除;*、对施工单位严重拖延工期,经委托人多次督促,监理单位没有履行责任且督促不到位的,监理单位将承担连带责任。五、其他规定*、监理单位有义务配合业主代表处理市长热线等投诉问题。*、监理对承包方请款必须严格按照请款程序审核把关,发现不按规定给予请款资料确认的,每次处罚*****元。*、总监理工程师必须参加委托人组织的各项工程例会,每缺席一次按***元处以违约金,确有特殊情况且已向业主代表请假的除外。对未按业主要求按时履行前期手续每次处罚****元/次。*、总监理工程师必须常驻现场,未经业主代表同意离开现场视为缺岗,对监理人将予以****元/次的处罚,直至清理出场。*、监理人未按要求健全日志、台帐、会议纪录,安全资料不完整,处以***元/次的处罚;未按有关规定编制,与工程进度同步,发现资料出具不及时、与工程实体不相符的,处以***元/次的处罚;工程资料不完善,伪造资料报告或伪造检验结论的,予以通报批评,并处以****—*****元/次的处罚。*、总监、总监代表及专职监理员等其它相关人员未持证上岗,处***元/人次的处罚并责令属改正。*、监理人必须做好其项目部职工宿舍及承包人民工宿舍安全检查工作。*、监理人员在责任期内的所有保险由监理人承担,委托人概不负责。*、监理人进场后,必须立即签订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责任状,建立工地流动人口登记档案,定期向所在辖区计生部门通报信息等。**、凡是没有足额按时打入履约保证金的,在第一次请款前必须按规定承诺足额打入履约保证金,否则将不给予办理请款手续。履约保证金在工程竣工验收备案后一周内无息退还。六、本条款中所有处罚方式皆以现金方式交纳至滁州市国家安居工程开发建设中心财务部,对于拒不交纳罚款的监理人予以不支付相应监理费用。七、本补充条款是专用条款的一部分,其解释顺序优先于专用条款的其他条款,配合业主从立项至图纸设计图审等工作至工程开工配合业主协调开展前期相关工作。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实施备案制度和项目总监及相关人员押证制度,未按要求进行监理合同备案和项目总监及相关监理人员押证的,不得进场开展工程监理。建设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手续时,需对《建设工程委托监理合同》原件在行政服务中心建委窗口进行备案。八、中标单位在领取中标通知书后必须立即办理相关报建手续、办理施工许可证,此项工作必须在中标通知书发放**日内完成,(若因招标人原因造成的除外);否则每拖延一天罚款****元。九、工程竣工后,中标单位必须及时办理竣工验收备案相关手续,竣工验收备案资料必须在工程竣工后按招标人要求及时办理,如不及时完成竣工验收备案相关手续,暂停支付竣工结算审核完成后的工程款。十、本合同文本未尽事宜,由合同签定双方在发生时具体商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