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嘉峪关甘南黄河上游(若尔盖片区)碌曲县水源涵养与生态保护修复项目2包/5包投诉处理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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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南黄河上游(若尔盖片区)碌曲县水源涵养与生态保护修复项目*包/*包投诉处理决定书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我局对“甘南黄河上游(若尔盖片区)碌曲县水源涵养与生态保护修复项目*包/*包”,项目编号:GNJY-ZC-****-***处理决定公告如下:一、相关当事人投诉人:******授权代理人:张晓磊电话:***********地址:甘肃省嘉峪关市嘉东工业园区新城大道东****号邮编:******被投诉人*:碌曲县自然资源局地址:碌曲县政府统办楼西二楼联系人:孙安强联系电话:***********邮编:******被投诉人*:甘******地址:甘肃省甘南州合作市玉海家园二号楼一单元***室联系人:朱丽花联系电话:***********邮编:******二、基本情况****年**月**日******关于对“甘南黄河上游(若尔盖片区)碌曲县水源涵养与生态保护修复项目*包/*包”,项目编号:GNJY-ZC-****-***的投诉书,我局于****年**月**日正式受理并向采购人、被投诉人及其相关当事人发出暂停采购活动通知书,并依法进行了详细调查。三、投诉事项(一)投诉事项*:代理公司(甘******)在质疑答复书中,没有《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做出质疑答复。经核查并结合专家意见,采购代理机构对投诉人的质疑在法定期限内进行了答复,答复内容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故投诉事项*不成立。(二)投诉事项*:招标文件第六章开标程序及评标办法第二包、第五包分值分配第二包:应急预案:针对本项目实际情况,投标人提供切合实际情况的应急预案、措施,内容包括草原恶劣天气的应急方案、突发事故中人员救治方案应急货物储备方案和善后措施。每提供一项得*分,满分*分。不提供或者不符合实际情况的不得分。保活措施:投标人保证种子成活率的措施,种子的处理流程、对种植环境有合理的保活方案,方案合理、措施可靠得*分;措施可靠方案较合理得*分,措施基本满足项目需求方案基本合理得*分;不提供或者不符合实际情况的不得分。第五包:应急预案(*分):针对本项目实际情况,投标人提供切合实际情况的应急预案、措施,内容包括草原恶劣天气的应急方案、突发事故中人员救治方案应急货物储备方案和善后措施。每提供一项得*分,满分*分。不提供或者不符合实际情况的不得分。保活措施:投标人保证种子成活率的措施,种子的处理流程、对种植环境有合理的保活方案,方案合理、措施可靠得*分;措施可靠方案较合理得*分,措施基本满足项目需求方案基本合理得*分;不提供或者不符合实际情况的不得分。很显然,招标文件上述评分项中的“符合、不符合、切合实际、不符合实际、合理、可靠、较合理、基本满足、基本合理等模糊表述”,这已经构成未量化的情形。这样的表述过于主观,缺乏明确的评判标准,很大程度上会导致评标过程中的出现偏见和不公正。因此,招标文件上述评分没有量化不具备评判标准,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号令)中的量化原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五条“除因技术复杂或者性质特殊,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外,采购需求应当完整、明确”。为了最大程度的响应招标要求,投诉人希望对未明确问题予以澄清,“招标文件第六章开标程序及评标办法第五包分值分配应急预案总分*分,但是内容部分中却是满分*分”前后不相符,但代理公司(甘******)在质疑答复书中并未明确给出答复。经核查并结合专家意见,招标文件第六章开标程序及评标办法第二包、第五包分值分配“现场勘查”,第二包中 “应急预案”、“保活措施”,第五包 “应急预案”、“保活措施”系采购人为实现采购目的而设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和《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与该项目特点和采购需求相适应,量化并设置了不同区间的分值。同时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采用综合评分法时,未禁止设置主观评审因素。招标文件第六章开标程序及评标办法第五包分值分配应急预案总分*分,但是内容部分中却是满分*分”,经核查,评审专家严格按照招标文件评审内容*分标准进行了评审,现行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对于货物和服务采购项目,仅只是规定了综合评分法价格分在总分中的占比。故投诉事项*不成立。(三)投诉事项*:招标文件第六章开标程序及评标办法第二包、第五包分值分配。现场勘查:*.提供采购人出具的现勘证明材料*分。*.投标人根据现勘情况出具现勘总结报告,符合当地实际情况的*分,不提供或者不符合实际情况的不得分。查了相关法条法规,现场勘查属于供应商自愿行为,并不是政府采购强制的法定条件,此项评审条件的设置明显限制和排斥了未参加现场勘察的供应商参加投标,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和排斥潜在供应商。经核查并结合专家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可以组织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故投诉事项*不成立。四、处理结果综上所述,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经认定投诉事项不成立不影响采购结果,采购人从即日起继续开展采购活动;******加强管理和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杜绝类似情况再次发生。五、权利告知如对此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天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碌曲县财政局****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