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成都攀枝花市卫生局药品(疫苗)电子监管系统采购项目公开招标更正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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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正标题:更正公告原公告标题:攀枝花市卫生局药品(疫苗)电子监管系统采购项目公开招标采购公告更正事项: 招标更正行政区划:攀枝花项目编号: SQZB-****-***采 购 人: 攀枝花市卫生局委托招标单位/采购中介机构名称: 中介机构编号:更正公告日期: ****年**月**日**时**分原公告日期:****年**月**日**时**分更正理由: 更正内容: 修改一:招标文件第**页第四章第二条第(二)项“(*)所投标产品必须具有由国家法定机构出具的产品质检合格报告。”修改为:“(*)所投标产品必须具有由国家法定机构出具的产品检测报告。”修改二:招标文件第**页第五章第二条第(二)项“(*)投标产品必须通过与中国药品电子监管网的系统接入连调测试并满足卫生部药品(疫苗)电子监管有关要求(投标人须在投标前提供所投产品的测试通过报告原件并加盖制造厂家鲜章,否则无效)。”和“(*)所投标产品必须具有由国家法定机构出具的产品质检合格报告(提供报告复印件并加盖制造厂家鲜章,否则无效)。”修改为:“(*)投标产品必须通过与中国药品电子监管网的系统接入连调测试并满足卫生部药品(疫苗)电子监管有关要求(投标人须在投标文件中提供国家法定检测机构出具的所投产品符合中国药品电子监管网有关要求并通过接入连调测试的报告复印件并加盖制造厂家鲜章,否则无效)”。和“(*)所投标产品必须具有由国家法定机构出具的产品检测报告(提供报告复印件并加盖制造厂家鲜章,否则无效)。”修改三:评分方法第*项:“以与投标同类产品近二年的川内销售业绩统计,销售业绩第一名得*分,第二名得*分,其余得*分。没有销售业绩的本项不得分。”修改为:“以与投标同类产品近二年的销售业绩统计,销售业绩第一名得*分,第二名得*分,其余得*分。没有销售业绩的本项不得分。”联系人/联系方式: 采购人:攀枝花市卫生局联 系 人:彭老师联系电话:****-*******采购代理机构: ******地 址:成都市金牛区银河北街***号*栋*单元****室联 系 人:李女士联系电话:****-*******电子邮件: siqugongsi@***.com其它内容: 备 注: 附 件:卫生局http://***.******.***/renew-product-detail-*****.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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