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梧州藤县林业局对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处罚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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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频 s 视频 e 图集 s 图集 e 正文s 序号 行政相对人名称 行政相对人类别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内容 处罚决定日期 处罚有效期 公示截止期? 处罚机关* 黄健明 自然人 藤林罚决字〔****〕第***号 对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处罚 塘步镇古祀村村民黄健明在没有办理征占用林地手续的情况下,于****年*月在塘步镇沙田村木力组“小学旁边”(地名)占用林地硬化山坟。经鉴定,黄健明占用林地面积为***平方米(折合*.**亩);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为****.**元,折算费用每平方米**.**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责令其在收到处罚决定书后六个月内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元*倍的罚款,共罚款人民币****.**元。 ****/**/* ****/*/* ****/**/* 藤县林业局正文e 附件s 文件下载:关联文件:附件e 其他s 其他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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