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梧州藤县林业局对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处罚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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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行政相对人类别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内容
处罚决定日期
处罚有效期
公示截止期?
处罚机关*
黄健明
自然人
藤林罚决字〔****〕第***号
对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处罚
塘步镇古祀村村民黄健明在没有办理征占用林地手续的情况下,于****年*月在塘步镇沙田村木力组“小学旁边”(地名)占用林地硬化山坟。经鉴定,黄健明占用林地面积为***平方米(折合*.**亩);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为****.**元,折算费用每平方米**.**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责令其在收到处罚决定书后六个月内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元*倍的罚款,共罚款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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