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宁波关于给予余姚市余康物流有限公司“通报批评”行政处罚的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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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公示
发布机构
市市场监管局生成日期****-**-**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主题分类其他
体裁分类
公示公开范围面向全社会关于给******“通报批评”行政处罚的公示articlecontent当事人:******;法定代表人:章某某;****年**月**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检查,现场检查发现一台叉车,生产企业为龙工(江西)******,型号为CPC,车牌号为浙B.*****。当事人无法提供叉车安全总监、安全员相关文书资料,当事人使用特种设备叉车而未配备叉车安全总监和安全员的行为违反了《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百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一百四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通报批评。余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年**月**日 【打印本页】【关闭窗口】 查不全的图片内容附件请点击此链接查看http://***.******.***.cn/art/****/**/**/art_**********_*******.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