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黔南黔南州中级人民法院专用设备采购项目更正公告QNCG2012031(二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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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号:QNCG*******(二次)*、项目名称:科技法庭系统及监控系统*、采购人名称:黔南州中级人民法院*、代理机构名称:黔南州州级政府采购中心*、采购方式:公开招标*、首次公告发布日期:****年**月**日*、更正内容:各相关供应商:接采购人通知本项目开标时间及招标文件部分条款进行变更、修改,具体内容如下:*.删除第一部分第三条第*款内容:“分包一必须具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信息安全服务资质证书,或具有涉及国家秘密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证书;”。*.删除第一部分第三条第*款内容:“分包一必须提供至少*家的法院标准功能型科技法庭建设证明。”。*.变更原第一部分第三条第*款为第一部分第三条第*款,原内容:“分包一必须提供与贵州省法院统一使用的《法院综合信息管理系统》互联互通证明(可由《法院综合信******或已经实施完成的法院出具)。”修改为:“分包一必须提供所建设的系统可与贵州省法院统一使用的《法院综合信息管理系统》互联互通证明(可由《法院综合信******或已经实施完成的法院出具,******提供)或出具承诺函,承诺函应承诺:于签订合同*个月内完成系统施工并实现与贵州省法院统一使用的《法院综合信息管理系统》的互联互通,法院方不负责协调,逾期未完成视为不能验收并追究投标方违约责任,接受‘系统验收合格后支付**%工程款,一年后支付*%尾款’的付款方式。”*.变更原第一部分第三条第*款、第*款为第一部分第三条第*款、第*款。*.第二部分第三条第(二)款内容:“投标方所提供的庭审主机和庭审管理软件必须具有生产厂商明确标识,并为自主知识产权产品。”变更为“投标方所提供的庭审主机和庭审管理软件必须具有生产厂商明确标识,若所投核心设备不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应提供以下材料:①******出具的对投标方的授权证明;②******出具的对本次项目持续提供各种售后服务和技术支持的承诺函;③由投标方******违反承诺函约定则由投标方承担违约责任的承诺函;④由投******、分公司、办事处的证明。”*.第四部分第四条内容:“投标时,投标方必须携带以下资质证件的原件进行资质审查:”变更为“投标时,投标方必须提供以下资质材料的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删除第四部分第四条第*款内容:“分包一必须具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信息安全服务资质证书,或具有涉及国家秘密的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证书;”。*.删除第四部分第四条第*款内容:“分包一必须提供至少*家的法院标准功能型科技法庭建设证明。”。*.变更原第四部分第四条第*款为第四部分第四条第*款,原内容:“分包一必须提供与贵州省法院统一使用的《法院综合信息管理系统》互联互通证明(可由《法院综合信******或已经实施完成的法院出具)。”变更为:“分包一必须提供所建设的系统可与贵州省法院统一使用的《法院综合信息管理系统》互联互通证明(可由《法院综合信******或已经实施完成的法院出具,******提供)或出具承诺函,承诺函应承诺:于签订合同*个月内完成系统施工并实现与贵州省法院统一使用的《法院综合信息管理系统》的互联互通,法院方不负责协调,逾期未完成视为不能验收并追究投标方违约责任,接受‘系统验收合格后支付**%工程款,一年后支付*%尾款’的付款方式。”**.变更原第四部分第四条第*款、第*款为第四部分第四条第*款、第*款。**.开标日期延长至****年*月*日上午**:**。**.售标日期延长至****年*月*日。*、项目联系人:徐先生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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