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梧州藤县林业局对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动造成林地毁坏的处罚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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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行政相对人类别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内容
处罚决定日期
处罚有效期
公示截止期?
处罚机关*
江******
法人及非法人组织
********MADLFM*F**
藤林罚决字〔****〕第***号
对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动造成林地毁坏的处罚
江******于****年*月在藤县塘步镇六坊村茅恬组“上冲”(地名)勾挖平整林地成临时便道。经鉴定,江******占用林地面积为***平方米(折合*.**亩),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为****.**元,折算费用每平方米**.**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
责令其在收到处罚决定书后六个月内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罚款****.**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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藤县林业局*
李海先
自然人藤林罚决字〔****〕第***号
对开垦、采石、采砂、采土或者其他活动造成林地毁坏的处罚
李海先于****年*月上旬在藤县埌南镇冼村富冲*组“大垌冲”(地名)勾挖平整林地。经鉴定,李海先勾挖林地面积为****平方米(折合*.**亩),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为*****.**元,折算费用每平方米**.**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
责令其在收到处罚决定书后六个月内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罚款*****.**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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