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武汉武汉市青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关于不合格食品(餐具)核查处置情况的通告 (2024年第48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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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食品安全智慧监管系统发布不合格食品(餐具)监督抽检情况的通告,涉及我区*家食品经营单位。现将不合格食品(含餐具)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一******经营的铁棍山药(一)抽检基本情况。****年*月**日,武汉食品化妆品检验所依法******在******奥莱生活馆设点经营的铁棍山药(购进日期:****-**-**)进行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年*月**日,本局收到武汉食品化妆品检验所出具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编号:DBJ*****************),和《检验报告》(报告编号:No:(****)ZXL**-*****),显******经营的铁棍山药“咪鲜胺和咪鲜胺锰盐”项目的检测结果为*.**mg/kg,标准指标为≤*.*mg/kg,不符合GB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二)对该单位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当事人的经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在案发后积极配合我局调查,如实提供证据材料,证明其在购进上述不合格农产品时,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本局也未收到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相关反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经本局研究,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决定对当事人免予行政处罚。(三)原因排查及单位整改情况。当事人在****年*月**日收到《检验报告》后,立即开展自查整改工作:*.及时与供应商反馈和沟通,提出整改意见,加强信息交流;*.自查销售情况,加强进货查验和销售管理;*.对供应商进行严格的资质审查,杜绝类似情况发生。二、武汉市青山区蜀一蜀二串串火锅(吴竹青)使用的黄盘(自行消毒复用餐饮具)(一)抽检基本情况。**** 年*月*日,武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法定检验机构湖******工作人员,在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恩施街**门附*号,依法对武汉市青山区蜀一蜀二串串火锅(吴竹青)进行了食品安全抽样检测。****年*月*日,本局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食品安全智慧监管系统收到湖******出具的《检验报告》(报告编号:HLT(****)CJ*****),显示武汉市青山区蜀一蜀二串串火锅使用的黄盘“大肠菌群./**cm*”检验结果为检出,标准指标为不得检出,不符合GB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二)对该单位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当事人的经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和第五十六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经本局研究,对当事人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决定。(三)原因排查及单位整改情况。当事人在****年*月**日收到《检验报告》后,立即开展自查整改工作:*.对后厨人员进行食品安全培训,并要求严格按照规章制度执行;*.对消毒设施维修维护,严格按照流程进行餐具清洗消毒。三、武******使用的小盘(自行消毒复用餐饮具)(一)抽检基本情况。**** 年*月*日,武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法定检验机构湖******工作人员,在武汉市青山区 *** 街坊**-**门底层商网(-*),依法对武******进行了食品安全抽样检测。****年*月*日,本局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食品安全智慧监管系统收到湖******出具的《检验报告》(报告编号: HLT(****)CJ*****),显示武******使用的小盘“大肠菌群./**cm*”检验结果为检出,标准指标为不得检出,不符合 GB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二)对该单位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当事人的经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和第五十六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经本局研究,对当事人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决定。(三)原因排查及单位整改情况。当事人在****年*月**日收到《检验报告》后,立即开展自查整改工作:*.对不合理的餐具消毒设施进行优化维修整改,确保其正常运行;*.立即对现有餐具全面检查分类存放;*.建立监督制度,定期对员工操作进行检查和评估,确保操作规范。四、武汉市青山区鑫土家吊锅寨(梁进华)使用的白盘、花盘(自行消毒复用餐饮具)(一)抽检基本情况。**** 年*月*日,武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法定检验机构湖******工作人员,在武汉市青山区***街坊**-**门底层商网,依法对武汉市青山区鑫土家吊锅寨(梁进华)进行了食品安全抽样检测。****年*月*日,本局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食品安全智慧监管系统收到湖******出具的《检验报告》(报告编号:HLT(****)CJ*****),显示武汉市青山区鑫土家吊锅寨使用的白盘“大肠菌群./**cm*”检验结果为检出,标准指标为不得检出;《检验报告》(报告编号:HLT(****)CJ*****),显示武汉市青山区鑫土家吊锅寨使用的花盘“大肠菌群./**cm*”检验结果为检出,标准指标为不得检出,均不符合 GB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二)对该单位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当事人的经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和第五十六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经本局研究,对当事人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决定。(三)原因排查及单位整改情况。当事人在****年*月**日收到《检验报告》后,立即开展自查整改工作:*.第一时间召集全体员工会议,制定整改措施;*.严格按照消毒流程操作,消毒时间必须到位;*.暂时不用的餐具消毒后封存起来,不得上架。五、武汉市青山区小杨兔精致盐帮菜馆(赵亮)使用的碗、盘子(自行消毒复用餐饮具)(一)抽检基本情况。**** 年*月*日,武汉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法定检验机构湖******工作人员,在武汉市青山区钢花街道***街**门底层恩施街**附*号,依法对武汉市青山区小杨兔精致盐帮菜馆(赵亮)进行了食品安全抽样检测。****年*月*日,本局在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食品安全智慧监管系统收到湖******出具的《检验报告》(报告编号:HLT(****)CJ*****),显示武汉市青山区小杨兔精致盐帮菜馆使用的碗“大肠菌群./**cm*”检验结果为检出,标准指标为不得检出;《检验报告》(报告编号: HLT(****)CJ*****),显示武汉市青山区小杨兔精致盐帮菜馆使用的盘子“大肠菌群./**cm*”检验结果为检出,标准指标为不得检出,均不符合GB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消毒餐(饮)具》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二)对该单位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处罚情况。当事人的经营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和第五十六条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的规定,经本局研究,对当事人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决定。(三)原因排查及单位整改情况。当事人在****年*月**日收到《检验报告》后,立即开展自查整改工作:*.规范员工消洗流程,保证餐具消毒合格;*.消毒完成后的餐具放入专用餐具保洁柜内;*.每天做到及时消毒、认真检查。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