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长宁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沪〔长〕征地补告[2013]第0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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沪〔长〕征地补告[****]第***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征用土地公告办法》和《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等有关规定,依据上海市人民政府 沪府土[****]***号批文批准的征地方案,现将拟定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如下:一、本次征收土地的范围:******(村队组);征收农用地 *平方米、建设用地 ****.*平方米、未利用地 *平方米,合计征地面积 ****.*平方米。二、土地补偿费补偿标准、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土地补偿费标准,按 《关于同意实施本市征地土地补偿费标准调整方案的复函》(沪发改价督(****)***号)执行,标准为 新泾镇 农用地**.* 元/平方米,非农用地**.* 元/平方米 ,补偿费支付给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支付方式为 转账。三、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支付对象和支付方式: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按《上海市征收集体土地财物补偿标准》(沪房地资法[****]***号)执行,补偿费支付给所有者,支付方式为转账。青苗补偿费标准按《关于调整本市征地青苗补偿标准的通知》(沪价商(****)***号)执行,标准为每平方米新泾镇 镇粮棉地*.** 元/平方米,蔬菜地*.** 元/平方米 元,补偿费支付给所有者,支付方式为转账。四、征地范围内涉及房屋补偿的,详见《征地房屋补偿方案公告》。五、有关征地劳动力安置补偿按市人民政府相关文件规定执行。具体安置方式另行公告,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实施。六、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对本公告内容有不同意见的,请于公告之日起**日内,即 ****年*月**日前提出书面意见,送达 上海市长宁区规划和土地管理局新泾镇土地管理所。逾期未提出的,视作无意见。七、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村村民或其他权利人对本公告内容要求举行听证的,请于 ****年*月**日前按征地听证有关规定提出书面申请,送达 上海市威宁路***号***室。逾期未提出的,视作放弃听证。八、《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征求意见后,报 长宁区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条规定,对批准后的《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有争议,不影响征地的实施。特此公告。联系人: 丁国平 联系地址: 上海市威宁路***号***室联系电话: ******** 监督电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