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十堰第二轮第一批湖北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交办编号SD2SY202309210002信访件整改销号的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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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月第二轮第一批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进驻十堰期间,收到督察组SD*SY************号信访件,目前已完成调查整改,现予以公示:交办单位:第二轮第一批省生态环境保护督察组一、信访人反映的情况投诉人反映*个问题:*、房县城关镇丁公村玻璃丝厂生产过程中使用大量硫酸,气味大,该厂紧挨投诉人房屋,影响其正常生活。*、个体老板欧阳鹏飞于*、*年前在房县城关镇丁公村**组开采矿山,现矿山未修复,山体裸露。二、调查情况(一)关于“房县城关镇炳公村玻璃拉丝厂生产过程中使用大量硫酸,气味大,该厂紧挨投诉人房屋,影响其正常生活”的问题。经现场调查核实,房县城关镇炳公村玻璃拉丝厂(湖北******)主要从事玻璃纤维制品制造,生产工艺为:玻璃块—清洗—坩埚熔炼—拉丝—涂液—包装,生产原料为破碎玻璃块,产污环节主要是清洗和坩埚熔炼,清洗废水经过滤沉淀后循环使用,不外排。坩埚熔炼使用电加热,产生的废气为少量非甲烷总烃气体,通过车间排风系统排放,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符合《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表*中二级标准及无组织监控浓度限值要求,生产过程中采用的原辅料不使用硫酸,无硫酸气体排放。经现场调查,厂区距最近居民房屋***米。该项目属于落后淘汰产能。****年*月**日,房县发改局向该企业下达《关于责令停止淘汰工艺生产玻璃纤维的决定书》,责令停止淘汰工艺生产玻璃纤维。该企业处于停产状态,正计划实施转产,一条生产线设施已全部拆除,另一条生产线处于封存状态。(二)关于“个体老板欧阳鹏飞于*、*年前在房县城关镇炳公村**组开采矿山,现矿山未修复,山体裸露”的问题。经现场调查核实,举报人反******,在****年*月至****年*月期间与房县炳公采石场合作实施矿山开采作业,使用房县炳公采石场采矿许可证(证号:*************)。经套合“三区三线”范围,此区域不属生态红线区,现无污染情况,****年初,房县人大常委会、县政府出台“南山治理”方案,决定关闭“南山区”全部矿山,并划为禁采区,此******在**年前已经停止矿山开采作业,并非举报反映的*、*年前在房县城关镇炳公村**组开采矿山。现场调查发现,该处存在岩石裸露情形,位于陡崖山坡靠下方位,呈倾斜状,倾斜角约**度,裸露区不大,斜坡面约***平方米,类似公路沿线部分岩石边坡,总体区域上看裸露轻微。划为禁采区后此处未开采,现场无机械设备及机械留痕,无污染及粉尘影响。多年自然风化发育,已趋于自然修复势头,效果较好,低缓处已全部自然复绿,周边及平缓区已草木丛生。三、处理和整改情况(一)加强日常监管和服务。对房县城关镇炳公村玻璃拉丝厂(湖北******)加强日常监管,加快推进淘汰落后产能。该企业处于停产状态,转产玻璃纤维网格布织造项目环评已获批(十环房函〔****〕**号)。(二)落实生态修复治理。对于炳公村**组矿山开采已纳入项目治理,统一编制修复方案,科学设计轻微裸露岩石修复问题。已完成坡面整形****平方米,危岩清理***立方米,修建截水沟、泄洪沟***立方米,修建挡土墙***立方米,场地覆土绿化****立方米,抚育补种复绿****平方米,截止****年**月基本完工。以上调查整改情况接受社会各界广泛监督,如有异议,请在公示期内(****年**月**日至****年**月*日,共**个工作日)向县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反馈。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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