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丽水龙泉市国土资源局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成交确认书龙土资告字(2012)2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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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规定》以及《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规范》等有关规定,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于****年*月**日**时,在龙泉市招投标中心举办龙泉市江滨南路西段A地块的土地使用权拍卖出让活动中,最终确定 ****** 竞得龙泉市江滨南路西段A地块的土地使用权拍卖出让的竞得人。该地块成交总价为人民币 贰亿陆仟贰佰万元整(¥: *****万元)。《成交确认书》签订后立即生效。竞得人交纳的竞买保证金中相当于总出让价款**%部分转为定金,其余转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的预付款。请竞得人务必于****年*月**日之前,持《成交确认书》到龙泉市中山东路***号与龙泉市国土资源局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逾期不签订的,出让人将取消竞得人的资格,并按有关规定处理。本《成交确认书》一式肆份,拍卖人执叁份,竞得人执壹份,公证处壹份。特此确认!拍卖人:******竞得人:****** (加盖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