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佛山禅城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公告(佛山市渔龙纱餐饮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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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局收到参保人邓惠仪的生育津贴待遇发放申请,其以“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未垫付生育津贴”为由,申请将相关待遇发放到其个人账户上。收到申请后,我局向贵司寄送了《佛山市个人申领生育津贴单位告知书》,****年**月**日信件被退回,送达未成功。 现我局再次向贵司告知:《佛山市个人申领生育津贴单位告知书》明确如下内容:“如贵单位已经补支****年*月**日至****年**月**日期间产假工资的,请于收到此告知书**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医保经办机构(联系地址:佛山市禅城区澜石二路**号二楼社保局石湾镇分局,联系人:吴小姐,联系电话:****-********)。如超出此期限未书面告知医保经办机构,医保经办机构将视用人单位已同意将该次已审核的职工产假期间生育津贴(*****.**元)发放给职工个人。职工本人申领生育津贴后,用人单位不得再向医保经办机构申请拨付生育津贴。若个人和用人单位就本次津贴申领存有异议的,根据《佛山市职工生育保险实施办法》(佛府办〔****〕**号)第四十条规定,个人与用人单位发生生育保险待遇及损失赔偿等方面争议的,按照劳动争议处理的有关规定处理。特此告知”。 自本公告发出之日起,经过**日视为送达。 佛山市禅城区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年**月**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