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金山行政复议决定书送达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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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枝雄:你因不服被申请人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交通警察支队于****年*月**日作出的编号为****************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年**月**日作出沪金府复字〔****〕第****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以下简称:《复议决定书》),决定维持上述处罚决定,并先后多次通过行政复议专递的方式,向你提供的地址邮寄上述《复议决定书》,但均被退回,退件上标注“收件人名址不详且电联无果”。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依法向你公告送达《复议决定书》。请你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日内,前往上海市金山区行政复议局(上海市金山区金一东路***号*号楼一楼)领取上述《复议决定书》。逾期未领取,视为送达。若你不服该行政复议决定,可自送达之日起**日内,向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特此公告。附件:沪金府复字〔****〕第****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政府****年**月**日附件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沪金府复字〔****〕第****号申请人:赵枝雄,男,汉族,****年*月**日生,住所云南省昆明市**********。被申请人: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交通警察支队,住所上海市金山区龙轩路****号。法定代表人:谷峰,职务:支队长。申请人赵枝雄因不服被申请人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交通警察支队于****年*月**日作出的编号为****************号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以下简称:《决定书》)而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本机关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决定书》。申请人称:申请人并未驾驶车辆行驶于公路上,而是将车辆停在厂门口,坐在未发动的车上抽烟,并未影响驾驶安全,对处罚不服,故申请复议。被申请人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以下简称:《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其具有作出处罚的主体资格。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违法行为作出处罚,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符合法定程序。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作出罚款***元的行政处罚决定,适用依据正确,裁量适当。申请人的辩解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请求复议机关维持被申请人的行政处罚决定。本机关经审理查明:根据路面监控视频及执法视频显示,****年*月**日*时**分许,申请人驾驶牌号为浙B****H的小型普通客车途经上海市金山区金张支路金张公路西约**米处时,被申请人执勤民警发现申请人实施了“驾车时有其他妨碍安全驾驶”的违法行为,遂将申请人拦停。执勤民警告知申请人开车吸烟是属于妨碍安全驾驶的违法行为,申请人对其开车时抽烟的行为未予以否认。****年*月**日*时**分许,执勤民警通过执法手机“点对点”连线另一名民警通报确认案情,进行处罚前告知并听取申请人陈述和申辩、告知其行政复议等权利后,现场作出上述《决定书》,决定对申请人处以罚款***元的行政处罚,并当场送达申请人。以上事实有《决定书》、执法记录仪视频、路面监控视频等证据证明。本机关认为: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一百零九条第一款之规定,被申请人负责本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具有对本辖区道路交通违法行为进行处罚的法定职权。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三项之规定,驾驶机动车不得有拨打接听手持电话、观看电视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该法律条文对日常生活中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作了不完全列举规定。由于吸烟行为在一定程度上确实会分散驾驶员在驾车时的注意力,吸烟过程中产生的烟雾也会影响驾驶员视线,客观上存在妨碍安全驾驶的情况,故属于《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三项规定的驾驶机动车不得实施的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本案中,申请人实施了在驾驶机动车过程中抽烟的违法行为,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被申请人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之规定,按照简易程序作出上述处罚决定,处罚程序合法,法律适用正确,处罚幅度亦无不当。关于申请人主张其坐在未发动的车上抽烟并未影响驾驶安全等理由,与事实不符,故本机关实难采纳。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维持被申请人上海市公安局金山分局交通警察支队于****年*月**日作出的编号为****************号的《公安交通管理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申请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起诉。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政府****年**月**日附:主要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 行政行为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的,行政复议机关决定维持该行政行为。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负责全国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第九十条 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处罚。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 驾驶机动车不得有下列行为:……(三)拨打接听手持电话、观看电视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第一百零九条 对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人处以罚款或者暂扣驾驶证处罚的,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决定;对处以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处罚的,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或者相当于同级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