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深圳劳动监察文书送达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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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我局在调查你单位涉嫌无故拖欠员工工资一案时,因通过登记住所和联系电话均无法与你单位取得联系。现依照《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十七条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劳动监察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深(光)劳监罚告〔****〕E****号)。你单位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规定,根据《深圳市员工工资支付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和《深圳市劳动监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第二部分第三条第三十一项规定,拟对你单位处以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元)。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请你单位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提交陈述申辩意见至深圳市光明区玉塘街道应急管理办公室(地址:深圳市光明区玉塘街道田寮社区田寮市场三楼劳动保障大厅***室;联系人:艾先生;联系电话:****-********)。  请你单位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十日内到该地址领取《劳动监察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逾期不领取即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深圳市光明区人力资源局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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