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新疆:加强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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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月**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公布《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规定》将于****年*月*日起施行。 《规定》明确了应当予以保护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的范围,细化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工作中的职责,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组织相关部门建立协调和信息共享等机制,协调解决相关规划制定调整、项目许可衔接、执法等问题,并将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工作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规定》要求,县级以上气象主管机构应在气象设施附近显著位置设立保护标志,标明保护范围、标准以及法律依据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毁或者擅自移动气象设施保护标志。设有气象台站的其他有关部门应做好本部门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工作,并接受同级气象主管机构的指导、监督和行业管理;迁移、撤销本部门气象台站的,应在迁移、撤销后三个月内报自治区气象主管机构备案。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专项规划应当依法纳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空间规划;国土空间规划调整涉及气象设施和气象探测环境保护专项规划的,应征求同级气象主管机构意见。在气象台站探测环境保护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避免危害气象探测环境行政许可。 (作者:何玉婷 李缘红 责任编辑:颜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