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自然灾害生活救助对象和救助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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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浙江省应急管理厅浙应急减灾〔****〕***号文件规定,除应急救助阶段外,按照户报、村评、乡审、县定的程序确定自然灾害生活救助对象和救助标准。(一)家庭申请。受灾家庭向村(社区)提出书面申请,如实填写《自然灾害生活救助申请审批表》,注明家庭基本信息、灾害损失情况和需要解决的困难等方面内容。受灾家庭因特殊原因不能自行申请的,可委托他人代为申请。(二)村级评议。村(社区)组织人员对申请救助家庭的灾害损失情况、经济状况、自救能力等方面进行民主评议。经民主评议符合条件的,在村(社区)范围内公示不少于*天。公示无异议或者经村(居)民委员会民主评议异议不成立的,由村(社区)将民主评议、公示情况等材料提交乡镇(街道)审核。(三)乡镇审核。接到村(社区)提交的材料后,乡镇(街道)及时组织力量对申请救助家庭情况进行核查,提出审核意见,并将有关情况上报县级应急管理部门。(四)县级审批。县级应急管理部门接到乡镇(街道)上报的材料后,组织专门人员进行抽查核实,按照分类施救、重点救助的原则确定救助对象和救助标准,并委托村(社区)在当地公示。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主要用于帮助受灾群众解决基本生活困难,对于家庭条件好、自救能力强的受灾人员一般不进行救助。尚未出台文件明确本地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标准的地区,要根据当次自然灾害所筹资金数额、受灾范围、受灾群众困难程度和自救能力、历史补助标准等方面的因素,突出重点,分层分类合理确定当地救助标准,不得平均分配,具体可参照省级财政资金补助标准。已经出台文件明确本地自然灾害生活救助标准的地区,一般按当地标准执行,也可结合省级财政资金补助标准,在当地标准的基础上适当上浮。***.******.***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