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崇左扶绥县水利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扶水罚〔202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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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频 s 视频 e 图集 s 图集 e 正文s 被处罚人:黄崇东??????性别:男??????年龄:**身份证号:*******************??????电话:***********住所地:广西扶绥县柳桥镇******?????????????????????????[案件来源]****年*月**日,根据扶绥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建议书反馈,位于柳桥镇岜陇水库管理范围内存在搭建铁架平台和铁棚房的现象。经扶绥县水利局执法人员初步核实了解,在扶绥县柳桥镇岜陇水库管理范围内搭建铁架平台和铁棚房的当事人为岜陇屯村民黄崇东,黄崇东(男,**岁,身份证号:******************,住所地:广西扶绥县柳桥镇******,电话:***********)。该行为涉嫌违反了《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四项的规定。经报请局领导批准,扶绥县水利局于****年*月**日决定立案查处。[违法事实] 立案后,扶绥县水利局对黄崇东在扶绥县柳桥镇岜陇水库管理范围内搭建铁架平台和铁棚房的行为,采取现场检查、询问(调查)当事人,收集证人证言等方式,依法进行了调查取证。现查明,****年*月,在未办理相关手续的情况下,黄崇东在扶绥县柳桥镇岜陇水库管理范围内搭建铁架平台和铁棚房,经勘验,黄崇东所搭建铁架平台和铁棚房占地面积约为***平方米,合约*.**亩,当事人黄崇东搭建铁架平台和铁棚房主要用途分别为喂鱼和看守鱼塘、存放养殖物资。黄崇东搭建的铁架平台和铁棚房位于柳桥镇岜陇水库管理范围内,属于违规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搭建构筑物行为。该行为违反了《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四项:“禁止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擅自搭建构筑物、垦植、砍伐林木、筑坝拦汊、围库造地、挖渠破闸、挖堤扒口。”的规定。[证据列举] 以上事实有以下主要证据为证:证据一:扶绥县水利局执法人员于****年*月**日对当事人黄崇东做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黄崇东在扶绥县柳桥镇岜陇水库管理范围内搭建铁架平台和铁棚房的时间、地点、用途等。证据二:扶绥县水利局执法人员于****年*月*日对柳桥镇扶岜村岜陇村民小组长黄学飞做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岜陇屯村民黄崇东在扶绥县柳桥镇岜陇水库管理范围内搭建铁架平台和铁棚房的时间、地点等。证据三:黄崇东在柳桥镇岜陇水库管理范围内违规搭建铁架平台和铁棚房案勘验(检查)笔录,证明黄崇东在扶绥县柳桥镇岜陇水库管理范围内违规搭建铁架平台和铁棚房的规格。证据四:黄崇东在柳桥镇岜陇水库管理范围内违规搭建铁架平台和铁棚房案勘验图,证明黄崇东在扶绥县柳桥镇岜陇水库管理范围内违规搭建铁架平台和铁棚房的具体位置。证据五:扶绥县水利局水行政执法案件照片(摄像)记录,证明扶绥县水利局执法人员对黄崇东在扶绥县柳桥镇岜陇水库管理范围内违规搭建铁架平台和铁棚房一事进行调查取证。 ?[执法程序] 根据上述已查明的事实和证据,扶绥县水利局于****年*月*日向当事人黄崇东送达《扶绥县水利局责令停止水事违法行为通知书》(扶水停〔****〕*号)、《扶绥县水利局责令限期改正水事违法行为通知书》(扶水改〔****〕*号),责令其于****年*月**日前自行拆除在扶绥县柳桥镇岜陇水库管理范围内搭建的铁架平台和铁棚房,并清运走因此产生的垃圾,恢复原状,截止至****年*月**日,当事人黄崇东未按要求自行整改。****年**月**日,扶绥县水利局依法向黄崇东送达了《扶绥县水利局行政处罚告知书》(扶水罚告字〔****〕*号),将本机关拟作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和处罚内容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和听证的权利告知黄崇东。当事人黄崇东于****年**月**日向扶绥县水利局递交了《关于岜陇山塘周边临时搭建铁棚房的情况说明》进行陈述和申辩。当事人黄崇东在《关于岜陇山塘周边临时搭建铁棚房的情况说明》中提出以下六个意见:*.贵局的告知书中定义岜陇山塘为岜陇水库,不准确,五十年代由岜陇屯先辈们人工开挖的山塘而不是水库(详见“附件*”)。*.****年本人与岜陇屯签订《岜陇大山塘承办合同书》(详见“附件*”)第五条*.*款约定“乙方在承包期间可根据养殖需要,建设鸭棚等临时设施”。该条款是双方合同洽谈的重点之一,因为它直接影响到山塘承包费用的高低。当时本人临时搭建时经得甲方同意,甲方和本人不知道国家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许乱搭,合同双方都有过错。*.本人临时搭建的看护铁棚是用于看护山塘和养殖用,同时用于存放养殖所用物资。距离山塘常水位边约***多米,地面标高比本山塘排洪道高约*米多,前面种植甘蔗和树木,几十年来山塘水从来没有淹没到临时搭建铁棚处。*.临时搭建铁棚搭建于****年*月,自搭成使用以来,没有出现影响山塘泄洪和农田灌溉等现象,本人认为不应拆除。*.自****年本人承包该山塘以来,挖深鱼塘等投入近***万元,特别是****年至****年,受旱灾害影响,鱼塘缺水,无法放鱼,只有投入没有产出。恳请贵局理解承包人的苦衷!*.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如贵局确认是违规搭建,本人认为,违规主体是合同甲乙双方,另外,恳请贵局体谅承包人已经投入且不影响泄洪及灌溉的现实,人性执法,采用低格罚款不拆除的方式进行处罚为盼。扶绥县水利局对当事人黄崇东陈诉、申辩提出的意见进行了复核:*.关于反映“贵局的告知书中定义岜陇山塘为岜陇水库,不准确,五十年代由岜陇屯先辈们人工开挖的山塘而不是水库(详见“附件*”)。”的情况。岜陇水库于****年*月兴建,****年*月建成并开始蓄水灌溉。岜陇水库枢纽工程由主坝、三座副坝、溢洪道和放水设施等建筑物组成。岜陇水库于****年*月**日经水利部审查准予注册登记并颁发水库大坝注册登记证,工程规模为小(*)型水库,水库总库容**.*万m*,校核洪水位为***.**m(采用**黄海高程,以下均同),正常蓄水位为***.**m。水库设计灌溉面积为***亩,有效灌溉面积***亩。岜陇水库于****年*月鉴定为三类坝,****年*月—**月进行了除险加固。*.关于反映“****年本人与岜陇屯签订《岜陇大山塘承办合同书》(详见“附件*”)第五条*.*款约定“乙方在承包期间可根据养殖需要,建设鸭棚等临时设施”。该条款是双方合同洽谈的重点之一,因为它直接影响到山塘承包费用的高低。当时本人临时搭建时经得甲方同意,甲方和本人不知道国家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许乱搭,合同双方都有过错。”的情况。经查,当事人黄崇东擅自搭建的铁架平台和铁棚房位于岜陇水库管理范围内,该行为违反了《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四项:“禁止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擅自搭建构筑物、垦植、砍伐林木、筑坝拦汊、围库造地、挖渠破闸、挖堤扒口。”的规定。因此,当事人与岜陇屯签订《岜陇大山塘承办合同书》第五条*.*款“乙方在承包期间可根据养殖需要,建设鸭棚等临时设施”的约定不能作为当事人侵占水库建设铁架平台和铁棚房等行为合法的依据。*.关于反映“本人临时搭建的看护铁棚是用于看护山塘和养殖用,同时用于存放养殖所用物资。距离山塘常水位边约***多米,地面标高比本山塘排洪道高约*米多,前面种植甘蔗和树木,几十年来山塘水从来没有淹没到临时搭建铁棚处。”的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国家对水工程实施保护。国家所有的水工程应当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划定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管理的水工程,由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商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水工程,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规定,划定工程保护范围和保护职责。在水工程保护范围内,禁止从事影响水工程运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爆破、打井、采石、取土等活动。”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水库库区校核洪水位以下(包括库内岛屿),坝首两端、下游坝脚及溢洪道两侧各五十米至一百五十米为管理范围;管理范围以外一百五十米至三百米为保护范围。”的规定,岜陇水库管理范围由我县委托具有资质的广西润宏******按划定标准编制划定,扶绥县人民政府于****年**月**日在扶绥县人民政府门户网站上对全县水利工程管理范围与保护范围划定成果进行了公告。经扶绥县水利局对当事人擅自搭建的铁架平台和铁棚房进行的现场勘验图及勘测定位图与水库管理范围套合图显示,当事人搭建的铁架平台和铁棚房位于岜陇水库管理范围内。*.关于反映“临时搭建铁棚搭建于****年*月,自搭成使用以来,没有出现影响山塘泄洪和农田灌溉等现象,本人认为不应拆除。”的情况。当事人擅自搭建的铁架平台和铁棚房位于岜陇水库管理范围内,该行为违反了《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四项:“禁止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擅自搭建构筑物、垦植、砍伐林木、筑坝拦汊、围库造地、挖渠破闸、挖堤扒口。”的规定,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处以罚款: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擅自搭建构筑物、垦植、筑坝拦汊、围库造地、挖渠破闸、挖堤扒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是要采取拆除建(构)筑物等补救措施,消除影响水库正常运行的安全隐患,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同时,根据《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和《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的立法目的,不允许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搭建(构)筑物的目的是为了防洪安全及维护水利工程的安全稳定,不是实质产生危害后果后才拆除。故对当事人提出不应拆除的主张不予采纳。*.关于反映“自****年本人承包该山塘以来,挖深鱼塘等投入近***万元,特别是****年至****年,受旱灾害影响,鱼塘缺水,无法放鱼,只有投入没有产出。恳请贵局理解承包人的苦衷!”及“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如贵局确认是违规搭建,本人认为,违规主体是合同甲乙双方,另外,恳请贵局体谅承包人已经投入且不影响泄洪及灌溉的现实,人性执法,采用低格罚款不拆除的方式进行处罚。”的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的规定,本着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按照“谁违建、谁拆除”的原则,扶绥县水利局依法对当事人黄崇东拟作出限期拆除在柳桥镇岜陇水库管理范围内搭建的铁架平台和铁棚房,并清运走因此产生的垃圾,恢复原状的行政处罚,并没有对当事人进行罚款的决定,已考虑到尽量减轻当事人的实际损失,并且执法人员多次上门动员当事人自行拆除,做到了人性化执法。扶绥县水利局依法拟作出的限期拆除违建铁架平台和铁棚房的行政处罚,主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依据正确,符合法定程序,没有超越或者滥用职权,也没有出现具体行政行为明显不当的情形,故当事人提出“采用低格罚款不拆除的方式进行处罚”的要求,于法无据,不予采纳。[法律适用和定性] 扶绥县水利局认为:黄崇东在扶绥县柳桥镇岜陇水库管理范围内违规搭建铁架平台和铁棚房的行为,违反了《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四项:“禁止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擅自搭建构筑物、垦植、砍伐林木、筑坝拦汊、围库造地、挖渠破闸、挖堤扒口”的规定。已构成违规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搭建构筑物行为。[处罚决定]?综上所述,黄崇东在扶绥县柳桥镇岜陇水库管理范围内违规搭建铁架平台和铁棚房的行为,违反了《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第四项:“禁止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擅自搭建构筑物、垦植、砍伐林木、筑坝拦汊、围库造地、挖渠破闸、挖堤扒口”的规定。已构成违规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搭建构筑物行为,现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工程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三项:“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处以罚款: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擅自搭建构筑物、垦植、筑坝拦汊、围库造地、挖渠破闸、挖堤扒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结合《广西壮族自治区水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制度》中“对侵占、毁坏水工程及堤防、护岸等有关设施,毁坏防汛、水文监测、水文地质监测设施,在水工程保护范围内从事影响水工程运行和危害水工程安全的活动等行为的行政处罚,违法行为:(*)在水利工程管理范围内擅自搭建构筑物、垦植、筑坝拦汊、围库造地、挖渠破闸、挖堤扒口的,适用条件为:擅自搭建构筑物、垦植、筑坝拦汊、围库造地、挖渠破闸、挖堤扒口,影响水利工程正常使用,不依令停止违法行为,或者逾期不采取补救措施的,违法程度为较重,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罚款”的量化标准,以及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条:“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自觉守法。”、第三十二条:“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其他应当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的规定,决定对当事人黄崇东作出如下行政处罚:自本处罚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拆除在柳桥镇岜陇水库管理范围内搭建的铁架平台和铁棚房,恢复原状。[救济途径]?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扶绥县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崇左市江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扶绥县水利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扶绥县水利局****年**月**日正文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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