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国家药监局关于28批次药品不符合规定的通告(2024年第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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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安徽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等*家药品检验机构检验,共**家企业生产的**批次药品不符合规定。现将相关情况通告如下:一、经安徽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检验,标示******************生产的*批次阿昔洛韦滴眼液不符合规定,不符合规定项目为可见异物。经西藏自治区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检验,标示为荆******生产的*批次开塞露(含甘油)不符合规定,不符合规定项目为丙烯醛、葡萄糖与铵盐。经大连市药品检验检测院检验,标******生产的*批次磷酸苯丙哌林口服溶液不符合规定,不符合规定项目为有关物质。经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检验,标示为******生产的*批次硝酸益康唑乳膏不符合规定,不符合规定项目为装量。经山西省检验检测中心检验,标******生产的*批次感冒退热颗粒不符合规定,不符合规定项目为水分、装量差异。经云南省食品药品监督检验研究院检验,标示******生产的*批次暖胃舒乐片不符合规定,不符合规定项目为微生物限度。经安徽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检验,标******生产的*批次甘草片不符合规定,不符合规定项目为含量测定。经山西省检验检测中心检验,标示******生产的*批次瓜蒌不符合规定,不符合规定项目为性状、总灰分。经河南省药品医疗器械检验院检验,标示为******、******、******、安******、贝尼菲特(安徽)******、******、************生产的*批次红花不符合规定,不符合规定项目为性状。经浙江省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检验,标示为安徽益******生产的*批次合欢花不符合规定,不符合规定项目为杂质;标示为******、江西******生产的*批次合欢花不符合规定,不符合规定项目为含量测定。经广东省药品检验所检验,标示为亳******、湖南******生产的*批次山豆根不符合规定,不符合规定项目为含量测定。二、对上述不符合规定药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已要求相关企业和单位采取暂停销售使用、召回等风险控制措施,对不符合规定原因开展调查并切实进行整改。三、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要求相关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组织对上述企业和单位存在的涉嫌违法行为立案调查,并按规定公开查处结果。特此通告。附件:*.**批次不符合规定药品名单*.不符合规定项目的小知识国家药监局****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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