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宁德宁德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林*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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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屏环违改字〔****〕**号林*伟:身份证号:*****************X地址:福建省闽侯县青口镇付竹村马路店*号****年**月**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屏南县熙岭乡四坪村的屏******进行现场检查,并于****年**月**日对你进行调查询问,发现屏******存在“需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合格,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环境违法行为,你是屏******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违法行为具体表现为:*.根据屏南县农业农村局出具的屏******生猪出栏查询情况,屏**********年生猪出栏量已达*****头,超过****头,需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现场检查时,屏******正在进行生猪养殖活动,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正在运行,未能提供环保验收材料。证明以上事实的证据及证明情况如下:*.****年**月**日,你公司提供的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陈*诚身份证复印件及受委托人林*伟身份证复印件及****年**月**日对你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你是适格的环境违法主体;*.****年**月**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屏******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及附图、现场照片、福建省投资项目备案证明复印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复印件和屏南县农业农村局****年**月*日出具的生猪出栏查询情况,及****年**月**日对你的调查询问笔录,证明屏******存在“需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合格,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环境违法行为;*.根据****年**月*日屏南县农业农村局出具的生猪出栏查询情况、****年**月**日对你的询问笔录,证明屏******需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根据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及附图、现场照片证明屏******的环保设施已投入使用;*.****年**月**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屏******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及附图、现场照片,****年**月**日对你的调查询问笔录、屏******提供的授权委托书、法定代表人陈*诚的身份证复印件、你的身份证复印件,及执法人员行政执法证复印件等证明执法合法性和有效性。你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规定;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万元以上**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的规定,决定对你责令改正,具体履行方式如下:于****年*月**日前停止超规模养殖行为,后续养殖活动需严格落实环境影响评价和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我局将对你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拒不改正违法行为,我局将依法处理。如对本决定不服,你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宁德市人民政府(地址:宁德市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瑞云路*号宁德市司法局,电话:****-*******)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本决定的执行。
宁德市生态环境局????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