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广州关于GZIT2012-ZB0722号招标文件更正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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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投标人:现将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视频监控中心及新增闭路监控点项目(编号:GZIT****-ZB****)中更正的事项通知如下:*.招标文件第*页“*.*关于联合投标”中原:“***.******.***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国家有关规定或者招标文件对投标人资格条件有规定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规定的相应资格条件。***.******.***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投标人特定条件的,联合体各方中至少应当有一方符合采购人规定的特定条件。***.******.***联合体各方之间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和相应的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采购单位。联合体各方签订共同投标协议后,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在同一项目中投标,也不得组成新的联合体参加同一项目投标。***.******.***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采购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联合投标的联合体各方必须在投标函上共同签字盖章和共同授权全权委托人。***.******.***联合体投标的,可以由联合体中的一方或者共同提交投标保证金,以一方名义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现更正为:“***.******.***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投标的,联合体各方均应当符合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的条件。***.******.***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投标人特定条件的,联合体各方中至少应当有一方符合采购人规定的特定条件。***.******.***联合体各方之间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和相应的责任,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采购单位。联合体各方签订共同投标协议后,不得再以自己名义单独在同一项目中投标,也不得组成新的联合体参加同一项目投标。***.******.***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就采购合同约定的事项对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联合体投标的,可以由联合体中的一方或者共同提交投标保证金,以一方名义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联合投标的联合体各方必须在投标函上共同签字盖章和共同授权全权委托人。”。*.在招标文件第*页“***.******.***投标文件应包括下列部分:”中增加:“联合体共同投标协议(非联合体不提供)”。*.在招标文件第**页“商务部分响应评分表”增加:“注:除商务部分响应评分表中特别说明外,联合体形式投标的投标人,以共同投标协议中明确的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和相应责任评分,其中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同一项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本项目首次公告日期:****年**月**日;更正日期:****年**月**日;联系人姓名:车进;电话:***-********。本项目采购人: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联系人:吴国斌;联系电话:********;传真:********;联系地址:广州市东风中路***号;邮编:******。采购代理机构:广州市信息工程招投标中心;地址:广州市天河区穗园西街*号(穗园小区E栋西区)*楼;电话:***-********。广州市信息工程招投标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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