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抚州江西省崇仁县财政局关于县人民医院投诉处理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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崇仁县财政局关于抚州******代理的“崇仁县人民医院医用电梯及乘客电梯设备公开招标采购项目(招标编号:FZZD****-C***)”投诉事项的处理决定书崇财购[****]**号投诉人:抚******法定代表人:吴丽员地址:抚州市赣东大道***号被投诉人:抚州******法定代表人:陈国强地址:抚州市赣东大道南延伸段****号锦绣华庭*栋*单元****室抚******(以下称投诉人)****年*月**日就抚州******代理的“崇仁县人民医院医用电梯及乘客电梯设备公开招标采购项目(招标编号:FZZD****-C***)投诉函收悉。我局已于****年*月** ******投诉。投诉人称:江西省******在本次投标文件中提供的电梯生产厂家(制造商)营业执照未盖当地工商部门年检印章,应属无效标书,按理应取消其评标资格,但抚州******仍在网上公布了江西省******为预中标供应商,并且未经得采购人确认同意。要求取消江西省******预中标资格,重新确定中标供应商。经调查核实,现将有关投诉事项处理如下:江西省******投标文件中提供的电梯生产厂家(制造商)营业执照未盖当地工商部门年检印章属实,不符合本次招标文件第*页“投标书的组成——资格证明文件”中要求的规定,我们认为江西省******属无效投标。鉴于上述情况,根据《政府采购供应商投诉处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三款规定,对投诉人的投诉请求予以支持,取消江西省******预中标资格,此次采购项目作废标处理,择日重新组织招标。投诉人如对上述处理决定不服,可在此决定书下达后七日内申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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