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兰州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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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公告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我局对“****年榆中县分散供养特困人员所需生活服务用品采购项目(包二:衣服)”投诉处理决定公告如下:项目名称:****年榆中县分散供养特困人员所需生活服务用品采购项目(包二:衣服)项目编号:******JH*********投诉人:******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东岗东路****号法定代表人:张钰彬被投诉人*:榆中县民政局地址:甘肃省兰州市榆中县城关镇太白东路**号被投诉人*:甘肃******地址:甘肃省兰州市榆中县城关镇陇鑫大厦**层一、投诉事项****年**月*日,我局收到投诉人对****年榆中县分散供养特困人员所需生活服务用品采购项目(包二:衣服)(编号:******JH*********)采购结果的投诉书,我局依法予以受理。二、调查情况我局依法受理投诉后,对投诉材料进行了依法查实,现调查过程结束,我局对投诉人的投诉事项认定如下:投诉事项*:专家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审方法评审经核查,根据招标文件、评标报告、及供应商投标文件等材料,未发现评审专家未按照招标文件要求进行评审的情形,投诉人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故投诉事项不成立。投诉事项*:中标人******不具备履行合同能力且存在提供虚假信息骗取中标行为。经核查,根据招标文件、评标报告、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提供的相关材料,本项目招标文件未对投标产品厂家进行限制,中标供应商提供了非联合体投标声明函,响应招标文件合同履行不分包的要求,投诉人反映的联合体投标及分包转包缺乏事实依据,故投诉事项不成立。投诉事项*:******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要求响应招标文件,是无效投标。经核查,根据招标文件、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中标供应商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标的所属行业部分按照企业自身行业性质错误填写为“工业”,但未实质影响中小企业认定,满足投标资格要求,故投诉事项不成立。三、处理决定综上所述,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作出如下处理决定:投诉事项*-*缺乏事实依据,驳回投诉。四、权利告知如对此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天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榆中县财政局****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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