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兰州政府采购监督检查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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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监督检查决定书项目名称:项目名称:****年兰州市市政工程服务中心市政设施养护维修机械设备维修服务项目(第一批)项目编号:******JH***项目预算:**万元一、监督检查事项我局于****年**月**日收到“****年兰州市市政工程服务中心市政设施养护维修机械设备维修服务项目(第一批)(项目编号:******JH***)”涉嫌存在供应商串通投标问题线索,根据问题线索开展了监督检查。二、调查情况经过监督检查,我局认定******和甘******存在以下违法行为:******与甘******参与“****年兰州市市政工程服务中心市政设施养护维修机械设备维修服务项目(第一批)”时,事先约定由******中标,且使用同一台电脑上传投标文件。故******与甘******存在相互串通投标的行为。上述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恶意串通,对供应商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照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五)供应商之间事先约定由某一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七)供应商与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之间、供应商相互之间,为谋求特定供应商中标、成交或者排斥其他供应商的其他串通行为”的规定。三、处理决定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第五十九条、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七十四条第(五)项、第(七)项的规定,做出如下处理:*.监督检查事项成立,鉴于评标委员会评审时已认定******、甘******投标无效,该项目有效投标供应商不足三家,采购人已按废标处理,且采购人已重新开展该项目采购活动,故我局对采购结果不进行处理。*.对******、甘******相互串通投标的违法行为,我局将进行行政处罚。四、权利告知不服本处理决定,可以依法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日内向兰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个月内依法向兰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兰州市财政局****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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