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长春公自然资执罚 [2024] 第21号
查看隐藏内容(*)需先登录
行政处罚决定书公自然资执罚 [****] 第**号被处罚单位:吉林公主岭国家农业科技园区管理委员会
我局于****年 **月 **日对你单位违法用地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单位于****年*月,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擅自占用公主岭市刘房子街道向阳坡村****平方米土地修建道路且未做表土剥离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四条、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黑土地保护法》第二十一条之规定。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询问笔录、现场勘测笔录、现场照片 。
我局已于****年 **月 **日依法向你单位进行了告知(听证告知),你单位未在法律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申请等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元以上****元以下”及《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六十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给予处罚。其中,罚款按照下列标准执行:
(一)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处每平方米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二)占用永久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的,处以每平方米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三)占用其他土地的,处每平方米一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罚款”及《吉林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土地部分)第*项:“对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行政处罚”第*条:“非法占用建设用地或未利用地的可以并处非法占用每平方米***元以上***元以下罚款。”、第*条“非法占用耕地的(除永久基本农田外):*.基础设施等公益性项目用地,可以并处每平方米***元以上***元以下罚款;*.基础设施等公益性项目以外的用地,可以并处每平方米***元以上***元以下罚款;*.涉及黑土地的按照罚款上限予以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黑土地保护法》第三十三条:“违反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建设项目占用黑土地未对耕作层土壤实施剥离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处每平方米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未按照规定的标准对耕作层实施剥离的,处每平方米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罚款”、长春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文件关于《关于进一步明确和规范自然资源执法和法制审核有关问题的工作意见》第一项第(五)条:“建设项目于****年*月**日以后实施建设,占用黑土地未对耕作层土壤进行剥离,也未取得用地审批的,在处罚决定书中需表述违反《土地管理法》、《黑土地保护法》和《吉林省黑土地保护条例》(****年*月*日施行)的相关法律规定,罚款依据《吉林省自然资源行政处罚裁量标准》(土地部分)按照上限处罚,即:对涉及黑土地的基础设施等公益项目用地,处每平方米***元罚款,其他项目按照每平方米***元罚款”,决定处罚如下:
*.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
*.限**日内自行拆除在非法占用耕地上新建的建筑设施,恢复土地原貌。
*.处以违法占用耕地(旱地)修建道路,且未在修路时进行表土剥离每平方米***元罚款(****㎡×***元/㎡=*******.**元),处以违法占用农村道路修建道路每平方米***元罚款(**㎡×***元/㎡=****.**元),总计罚款*******.**元。
履行方式和期限:限**日内到公主岭市自然资源局指定的银行窗口缴纳罚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依法向公主岭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公主岭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其中对于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应当在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张永彪周青波
电 话: ****-*******
地 址: 公主岭市光明路****号(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印章)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