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兰州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甘肃省计量研究院2024年第一批设备采购项目第二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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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财采处(****)**号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我机关对“甘肃省计量研究院****年第一批设备采购项目第二次公开招标”(项目编号:****zfcg*****)第二包的处理决定公告如下:项目名称:甘肃省计量研究院****年第一批设备采购项目第二次公开招标项目编号:****zfcg*****项目预算:***万元(第二包:**万元)投诉人:******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新石北路***号金石工业园区创新大厦****室被投诉人*:******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南滨河东路****号*幢*单元****室被投诉人*:甘肃省计量研究院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安宁区安宁东路***号第二包中标供应商:惠兴泰(甘肃)******地址: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雁北街道南滨河东路****号名城广场*幢*单元****室我机关依法对****年**月**日收******对“甘肃省计量研究院****年第一批设备采购项目第二次公开招标”第二包采购过程、采购结果的投诉予以受理。一、核查情况投诉事项:采购代理机构在质疑回复函中称,评标委员会以投诉人在投标文件中所填落款日期早于第二包开标日期,投诉人投标有效期不足**日为由,根据第二包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条“投标有效期:开标后**天”、“三、投标文件编制”关于“投标有效期短于此规定期限的投标,将被拒绝”、“评标办法”中“符合性检查的内容及标准”的“*、投标函、商务响应表、技术响应表”关于“是否提供(如有一项不提供视为无效投标),是否按招标文件要求填写,如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填写视为无效投标”的规定,未通过投诉人符合性审查,但第二包招标文件并未明确落款日期必须是开标日期还是投标文件完成日期,投诉人在落款日期中选择填写投标文件完成日期,且该日期在第二包开标前,并未违反第二包招标文件要求,另外,投诉人在投标函中已承诺不会在投标有效期**日内撤回投标文件,此处是对第二包招标文件明确要求的投标有效期为开标后**日的响应,投诉人在投标文件中并无类似于“自今日起”、“自落款之日起”等字样来计算投标有效期的表述,评标委员会对投诉人的投标有效期起算时间进行了恶意曲解,投诉人投标应有效。经核查,根据第二包招标文件、评标报告、相关供应商投标文件、评标委员会的答复材料、投诉人提供的现有材料等,该项目第二包于****年*月**日开标,投诉人投标文件中的落款日期为****年*月**日,该供应商在投标文件《投标函》中响应“我方承诺……不会在投标有效期**日内撤回投标文件”,评标委员会在评审时因投诉人在投标文件中所填落款日期早于第二包开标日期,认定投诉人投标有效期不足**日,未通过投诉人的符合性审查。但投诉人将《投标函》中的落款日期填写为投标文件完成日期,非第二包开标日期,不违反第二包招标文件要求;虽然投诉人在《投标函》中仅响应其投标有效期为**日,未明确写明投标有效期的起算时间,但《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投标有效期从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之日起算。投标文件中承诺的投标有效期应当不少于招标文件中载明的投标有效期”、第二包招标文件“投标人须知前附表”第**.*条规定:“投标有效期:开标后**天”,前述内容已明确供应商投标有效期的起算时间为开标日期;另评标委员会在评审时未就投诉人在投标文件中响应的投标有效期起算时间为落款日期还是开标日期的问题要求投诉人进行澄清。因此,评标委员会存在符合性审查有误的行为,投诉人不应被认定为投标无效。故投诉事项成立。二、处理决定综上所述,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作出如下处理决定:*、投诉事项成立,从评审情况来看,可能影响第二包中标结果,故认定第二包中标结果无效,撤销采购人与第二包中标供应商惠兴泰(甘肃)******签订的政府采购合同,责令采购人重新开展第二包的采购活动。*、对于评标委员会符合性审查有误的行为,我机关将依法另行处理。三、权利告知如对此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天内依法向甘肃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个月内向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甘肃省财政厅****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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