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大连2024年假冒专利案件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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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字号: 大 | 中 | 小】庄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查处庄河市川宝机电设备商场假冒专利一案,于****年**月**日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八条规定予以公告。当事人庄河市川宝机电设备商场分别于****年*月**日购进货号为******(专利号为ZL************.*)的卷尺**件,进货价*.*元每件,售价为**元每件,截止案发共销售**件,商场内余*件;****年*月**日购进货号为******(专利号为ZL************.*)的卷尺***件,进货价为*.**元一件,售价为**元一件,截止案发共销售**件,商场内余*件;****年*月**日购进货号******(专利号为ZL********.X)的卷尺**件,进货价**.**元一件,售价**元一件,截止案发共销售*件,商场内余*件。****年**月**日,执法人员通过在国家知识产权局网站检索产品专利号发现,ZL************.*专利有效期届满法律状态公告日为********;ZL********.X专利有效期届满法律状态公告日为********。上述三款产品均******购进,当事人够能提供进货凭证,依据进货凭证,专利权终止日期早于进货日期。当事人销售的以上三款商品,系专利权已终止后继续在产品包装上标注专利号的商品,截止被查处之日止,三款商品销售金额总计****元。当事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下列行为属于专利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的假冒专利的行为:(一)在未被授予专利权的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后或者终止后继续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或者未经许可在产品或者产品包装上标注他人的专利号;(二)销售第(一)项所述产品;”的规定,属于假冒专利行为。综上,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予公告,并处罚如下:*.责令停止销售*件商品。庄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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