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滁州滁州高新区银定河水环境综合治理(一期)工程-纬二路、经二路、纬一路、沿河路混接点及管网改造工程澄清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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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公示信息 滁州高新区银定河水环境综合治理(一期)工程-纬二路、经二路、纬一路、沿河路混接点及管网改造工程澄清公告各潜在投标人: 滁州高新区银定河水环境综合治理(一期)工程-纬二路、经二路、纬一路、沿河路混接点及管网改造工程(项目编号cztcgc******-***),招标文件做如下澄清: 因滁州市住建局信用评价结果更新,原招标文件:信用分(**分)经安徽省住建厅同意,滁州市试点推进信用评价结果在招投标活动中的运用。根据滁州市住建局《关于公布滁州市建筑业企业试点信用评价结果的通知》(建管函〔****〕***号)投标人企业信用分达到 ** 分及以上的得**分;投标人企业信用分在**分(含)至**分(不含)的得*.*分;投标人企业信用分在**分(含)至**分(不含)的得*.*分;投标人企业信用分在**分(含)至**分(不含)的得*.*分;投标人企业信用分在**分(含)至**分(不含)的得*.*分;投标人企业信用分在**分(含)至**分(不含)的得*.*分;投标人企业信用分在**分(含)至**分(不含)的得*.*分;投标人企业信用分在**分(含)至**分(不含)的得*.*分;投标人企业信用分在**分(含)至**分(不含)的得*.*分;投标人企业信用分在**分以下的,得*分。备注:*、以投标截止时间后开标现场查询的结果为准,如查不到该企业信用分,本项按零分记取。*、投标人没有信用分的,本项按零分记取。*、接受联合体投标的,信用分以联合体成员中的最高者计算。 现修改为:信用分(**分)经安徽省住建厅同意,滁州市试点推进信用评价结果在招投标活动中的运用。根据滁州市住建局《关于公布滁州市建筑业企业试点信用评价结果的通知》(建管函〔****〕***号)投标人企业信用分达到 ** 分及以上的得**分;投标人企业信用分在**分(含)至**分(不含)的得*.*分;投标人企业信用分在**分(含)至**分(不含)的得*.*分;投标人企业信用分在**分(含)至**分(不含)的得*.*分;投标人企业信用分在**分(含)至**分(不含)的得*.*分;投标人企业信用分在**分(含)至**分(不含)的得*.*分;投标人企业信用分在**分(含)至**分(不含)的得*.*分;投标人企业信用分在**分(含)至**分(不含)的得*.*分;投标人企业信用分在**分(含)至**分(不含)的得*.*分;投标人企业信用分在**分以下的,得*分。备注:*、以投标截止时间后在开评标现场通过滁州市住建局“建筑市场信用管理系统”(https://***.******.***.cn/ent/entryType?id=*&type=*)查询的结果为准。因系统数据更新耗时,个别企业已在《关于公布滁州市建筑业企业试点信用评价结果的通知》(建管函〔****〕***号)中公开信用评价结果,但未在“建筑市场信用管理系统”显示的,仍采用《关于公布滁州市建筑业企业试点信用评价结果的通知》(建管函〔****〕***号)中公开的信用评价结果。已在系统中查询到信用评价结果的,以“建筑市场信用管理系统”查询结果为准。*、投标人没有信用分或通过上述渠道查不到该企业信用评价结果的,信用评价结果按零分记取。*、接受联合体投标的,信用评价结果以联合体成员中的最高者计算。此澄清公告视同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与招标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此次澄清内容不影响文件的制作,故不重新上传招标文件,本项目投标截止时间不变。请各潜在投标人及时查看下载。给各潜在投标人带来不便,敬请谅解!如因投标人不及时查看,造成后果由投标人自行承担。招标人名称: 天****** 联系人:姚主任 联系方式:****-******* 代理机构名称:****** 联系人:金工、吴工 电话:****-*******、*********** 日期:****年**月**日办理流程公开提交申请提交人:天******办理状态:业务提交提交时间:****/**/** **:**:**提交用时:*天*小时**分**秒服务系统办理状态:通过办理时间:****/**/** **:**:**办理用时:*天*小时*分*秒累计提交时间:*天*小时**分**秒累计办理时间:*天*小时*分*秒附件:视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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