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酒泉政府投诉处理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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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人:******地址:河南省开封市兰考县孟寨乡北宋庄村一组被投诉人*:酒泉市中医医院地址: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盘旋西路*号被投诉人*:甘肃******地址: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文体路*号中天国际写字楼B座***室相关供应商*:******地址: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文体路*号中天国际中小企业创业园B-***室我机关依法对****年**月*******对“酒泉市中医医院风湿病科改造装修项目(一包)”的投诉予以受理。经对本次政府采购活动的相关材料进行依法审查,现本案已审查终结。一、核查情况投诉事项*:酒泉市中医医院风湿病科改造装修项目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在发布中标公告时,上传的投标人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无签字盖章,不属于投标人在投标时提供的已标价工程量清单,已严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部分内容:中标、成交结果公告内容应当包括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项目名称和项目编号,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名称、地址和中标或者成交金额,主要中标或者成交标的的名称、规格型号、数量、单价、服务要求以及评审专家名单。 经核查招标文件、相关供应商投标文件、中标公告以及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相关供应商的答复材料和投诉人提供的现有材料等,采购人酒泉市中医医院于****年**月**日在甘肃政府采购网发布《酒泉市中医医院风湿病科改造装修项目中标公告》,内容包括项目编号和项目名称,中标(成交)供应商名称、地址和中标(成交)金额、评审得分,主要中标标的的名称、施工工期,评审专家名单,采购人和代理机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数量、单价、单位、规格型号等以附件形式在《标价工程量清单》公布,经核对,公告中的《标价工程量清单》内容与《投标文件》中的相关内容一致。该公告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关于中标、成交结果公告内容的要求,故投诉不成立。但公告附件一包《标价工程量清单》上没有中标(成交)供应商盖章,也未填写单位名称,如果单独使用无法看出是谁的报价单,容易引发社会误解,附件内容不够完善、清楚。投诉事项*:酒泉市中医医院风湿病科改造装修项目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与投标人******串通投标。经核查,投诉人于****年**月**日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就中标公告内容附件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无签字盖章,无法确认属于中标人投标书内的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提出质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于****年**月**日就相关质疑事项作出答复,明确告之投诉人公告上传附件中的标价工程量清单与中标单位投标文件中的标价工程量清单一致。投诉人提供的中标人******“某部国旗台、照壁项目”造价文件签署人张海东虚假印章执业问题,在甘肃政务服务网、智慧住建-甘肃省建筑市场监督管理平台均可查询到该人员为******员工,该项举证不属实,采购人冒违法行为掩盖投标人签章不合法的问题也就不存在。采购人及采购代理机构与投标人******串通投标没有事实依据和相关证据,此项投诉理由不成立。二、处理决定综上所述,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二)项之规定,作出如下处理决定:*.投诉事项*不成立,虽然附件一包《标价工程量清单》存在容易引发误解的不完整情形,但不影响该项目中标结果,投诉处理期间,采购人及代理机构已发布补充公告完善了相关内容。*.驳回投诉事项*。三、权利告知如对此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天内依法向酒泉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个月内向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酒泉市财政局****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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