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张掖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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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我机关对“张掖市挥发性有机物(VOCs)检测监管能力建设项目”(项目编号:ZJYZC****GK-***)投诉的处理决定公告如下:一、投诉人基本情况投诉人:******通讯地址:北京市通州区漷县镇漷兴北大街**号-****室二、被投诉人基本情况被投诉人*:张掖市生态环境局通讯地址: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盛和路(润泉湖公园东侧)被投诉人*:张掖市建光******通讯地址: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金沙苑Y-**B二楼三、投诉项目采购项目名称:张掖市挥发性有机物(VOCs)检测监管能力建设项目项目编号:ZJYZC****GK-***采购人:张掖市生态环境局采购代理机构:张掖市建光******采购文件公告:是采购结果公告:否四、核查情况投诉事项:招标文件中的便携式总烃分析仪(FID+PID)招标参数存在严重的控标围标现象,多次使用检测报告进行佐证控标,此参数中频繁使用证书佐证标星,达到其扣分失分的作用,其中内部招标参数存在严重的指向性、排他性。经本机关调查,《张掖市挥发性有机物(VOCs)监测监管能力建设项目招标文件》显示,本项目采购方式为公开招标方式,招标文件第三部分对采购产品便携式总烃分析仪(FID+PID)设置了具体技术参数要求。投诉人主张便携式总烃分析仪(FID+PID)参数存在严重指向性、排他性、倾向性,满足参数要求的只有******(******)所生产产品,但投诉人提******产品的一般介绍,产品资料中没有能够与招标文件技术参数进行比对核实的信息,故投诉人提出的满足招标文件中便携式总烃分析仪(FID+PID)参数要求的只有******(******)生产产品的主张缺乏证据证明。但采购人及代理机构在市场调研中收集的各个产品的资料反映的产品信息及参数与招标文件要求也不相符,在投诉处理期间也未提供有效证据证明满足招标文件中便携式总烃分析仪(FID+PID)技术参数要求的供应商及产品达到三家以上,故本投诉事项成立。五、处理决定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项之规定,作出如下处理决定:投诉事项成立,责令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修改采购文件,重新开展采购活动。六、权利告知如不服本决定,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张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高台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张掖市财政局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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