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吉林公自然资执罚 [2024] 第2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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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 公自然资执罚 [****] 第**号 被处罚单位:吉****** 我局于****年**月**日对你公司违法用地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公司于****年*月通过补偿方式取得位于公主岭市大岭工业集中区怀德博镪路西侧原公主岭市兴东汽车铸件厂****年建设铸件厂所占用土地的使用权,并于****年*月,未经审批,擅自在该宗地占地*****平方米建玻璃棉三期项目。该宗被占用土地地类追溯到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年数据,显示该地现状地类全部为村庄(建设用地)。此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五十三条:“经批准的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国有建设用地的,建设单位应当持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有关文件,向有批准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申请,经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查,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之规定。 以上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询问笔录、现场勘测笔录、现场照片 。 我局已于****年**月** ******进行了告知(听证告知),你公司未在法律规定期限内提出陈述、申辩以及听证申请等行为。 根据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它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和原《吉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具备用地条件又确需占用的,在依法查处后履行用地手续。”五十八条:“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按下列标准处以罚款:一、占用基本农田的,每平方米十元以上三十元以下;二、占用其他耕地的,每平方米五元以上十元以下;三、占用其他土地的,每平方米五元以下。”依据原《吉林省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标准》(土地部分)非法占用土地第*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占用其他土地的,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并处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元以下罚款,占用其他农用地的没收在非法占用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占用建设用地和未利用地的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由违法当事人和土地所有者协商处置。”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一、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 二、罚款人民币:*****.**元,即(*元/平方米×*****平方米)。 履行方式和期限:限**日内到公主岭市自然资源局指定的银行账户窗口缴纳罚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依法向公主岭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公主岭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其中对于责令限期拆除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应当在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联系人:周青波张永彪 电 话:****-******* 地 址:公主岭市光明路****号(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印章)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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