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温州温州市鹿城区机关事务管理中心2处房产公开招租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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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鹿人社监催字〔****〕*号被行政处罚人:******鞋城分部地址: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双屿街道鹿城工业区泰丰路*号一层负责人:赵祥因被行政处罚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以及《浙江省企业工资支付管理办法》第十四条之规定,本机关于****年*月**日依法作出《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温鹿人社监罚字〔****〕******号),并于****年*月**日通过直接送达方式送达,现已发生法律效力。被行政处罚人在规定期限内即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现催告被行政处罚人立即履行如下法定义务:除履行本机关对被行政处罚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元,从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温鹿人社监罚字〔****〕******号)第十六日起至被行政处罚人履行之日止,按日加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人民币*****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的数额不得超出金钱给付义务的数额)。被行政处罚人应当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于十日内缴纳罚款。缴款罚款方式:(*)登陆浙江政务服务网统一支付子网站(***.******.***.cn)输入缴款单号,办理缴款。(*)可以在手机上(除微信外,其他如QQ、支付宝、IE浏览器等扫一扫功能)扫描缴款单中二维码办理缴款。(*)下载浙江政务服务网app,点击热点应用--公共支付--按缴款单号查询--输入缴款单号,办理缴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在收到催告书后被行政处罚人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如要陈述、申辩的,请在收到本通知之日起七日内向本机关提出(地址: 温州市鹿城区广化桥路龙瑞大厦A幢*楼***室 ,联系人:曾人豪 ,电话:******** )。催告书送达十日后,被行政处罚人仍未履行行政处罚的,本机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将申请温州市鹿城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温州市鹿城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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