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大理漾濞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腌腊肉制品生产经营行为的告诫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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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腌腊肉制品生产经营户:
为进一步加强腌腊肉制品的监督管理,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和《云南省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和食品摊贩管理办法》及《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GB****)规定,现就相关事项告诫如下:
一、禁止使用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兽、水产动物肉类及其制品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二、禁止使用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三、禁止使用非食品原料生产食品或者添加食品添加剂以外的化学物质和其他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食品,或者用回收食品作为原料生产的食品。
四、禁止超范围或者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杜绝非法添加日落黄、亚硝酸盐等。
五、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查验,查验记录及相关凭证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六、从事腌腊肉制品生产经营须取得相应的食品生产经营许可或备案。
七、所有从业人员持健康证明上岗,并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
违反上述规定的,县市场监管局将依法依规予以严厉查处,构成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公安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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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漾濞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食品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