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吉林公自然资执(规)罚 [2024]第3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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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编号:公自然资执(规)罚[****]第**号
******(单位/个人):
我局于****年**月**日对单位违法建设一案立案调查。经查,你公司于****年**月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擅自在该厂区院内西侧建设****平方米彩钢遮雨棚,工程总造价为******元此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三条 的规定。
上述违法事实有下列证据证实:
*.讯问笔录*.现场照片*.*****热线转办单
我局已于****年**月**日依法向你(单位)进行了行政处罚告知和听证告知,你(单位)未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提出申诉、申辩以及听证申请等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和《吉林省城乡规划条例》第七十一条第二款以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关于城乡规划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五条第三款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
[if !supportLists]*、[endif]责令补办相关规划审批手续; *、处以违法建设工程总造价百分之五罚款人民币*****元。
行政处罚履行方式和期限:限**内到公主岭市自然资源局监察大队办理缴纳罚款事宜并向指定银行网点缴纳罚款。
本决定送达当事人,即发生法律效力。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公主岭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我局(厅)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联系人∶莫东来王琪
电话∶****-*******
地址∶公主岭市光明路****号(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印章)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