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梧州藤县林业局对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处罚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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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行政相对人类别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违法行为类型
违法事实
处罚依据
处罚内容
处罚决定日期
处罚有效期
公示截止期?
处罚机关*
吴金华
自然人
藤林罚决字〔****〕第***号
对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处罚
吴金华于****年*月在新庆镇均平村上街组“石峡冲”(地名)平整林地建工棚钢架设施,且未办理任何征占用林地审批手续。经鉴定,吴金华占用林地面积为***平方米(折合*.**亩);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为****元,折算费用每平方米**.**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责令其在收到处罚决定书后六个月内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元*倍的罚款,共罚款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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藤县林业局*
张华
自然人
藤林罚决字〔****〕第***号
对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的处罚
张华在和平镇志成村岭头三组“大坪岭嘴”(地名)临时使用林地期满一年内未恢复植被或者林业生产,继续占用林地作废品收购站。经鉴定,张华占用林地面积为****平方米(折合*.**亩);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为*****.**元,折算费用每平方米**.**元。
《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三款
责令其在收到处罚决定书后六个月内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处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所需费用*****.**元*倍的罚款,共罚款人民币*****.**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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