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宁波关于给予余姚市凯威大酒店(普通合伙)“通报批评”行政处罚的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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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公示
发布机构
市市场监管局生成日期****-**-**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主题分类其他
体裁分类
公示公开范围面向全社会关于给予余姚市凯威大酒店(普通合伙)“通报批评”行政处罚的公示articlecontent当事人:余姚市凯威大酒店(普通合伙);执行事务合伙人:徐某;****年**月**日,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检查,当事人经营场所内检查发现一台电梯,设备识别码为BT******,正在使用,电梯检验报告在有效期内,已办理注册登记,当事人无法提供电梯安全总监、安全员相关文书资料。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特种设备使用单位落实使用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处罚如下:通报批评。余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二〇二四年十二月十三日【打印本页】【关闭窗口】 查不全的图片内容附件请点击此链接查看http://***.******.***.cn/art/****/**/**/art_**********_*******.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