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芜湖镜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登记决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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镜市监撤字〔****〕**号当事人:******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P*UXG**
住所(住址):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星隆国际商城B座***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程昕昕
****年*月**日我局接到程昕昕举报称自己丢失过的身份证被******冒用,******法定代表人,本人并不知情,申请撤销设立登记。经核查,******无法联系,已******登记原始档案,法定代表人登记页使用的身份证为程昕昕补办之前的身份证。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规定,我局于****年*月**日立案调查。
执法人员对当事人注册地址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星隆国际商城B座***现场检查确认,******在注册地经营。****年*月**日我局对举报人程昕昕进行了询问,其提供的证据材料表明,其****年*月**日,因“证件丢失补领”补办了一张身份证,丢失的身份证在****年*月**日被冒用注册了******。
我局于****年*月**日对当事人涉嫌以欺骗手段取得许可的情况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进行公示,**天公示期内,未收到任何异议。****年*月**日,我局分别向镜湖区地方金融管理局、镜湖区公安分局、镜湖区税务局、镜湖区人社局、镜湖区法院、中国人民银行芜湖市中心支行发出征询意见函,均无异议。****年*月**日,******注册登记委托代理人周磊、股东孙德胜发出询问通知书,两人签收后均无反馈。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举报人程昕昕的询问笔录*份,证明举报人身份证被冒用的事实;
*、举报人程昕昕的现用身份证复印件、肥西县公安局综合服务中心证明各*份,证明其丢失的身份证于****年*月**日办理补办的事实;
*、现场笔录、现场检查照片各*份,证明当事人未在登记住所经营;
*、当事人企业异常名录信息*份,证明当事人已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的事实;
*、当事人原始登记档案复印件*份,证******档案材料;
*、当事人涉嫌冒名登记的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情况公示*份,证明我局对当事人涉嫌冒名登记的情况进行了公示,公示期间未收到相关意见;
*******设立登记的征询意见函*份,证明我局向区地方金融管理局、区公安分局、区税务局、区人社局、区法院、中国人民银行征询了意见,上述部门在限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
因无法联系你单位,****年**月**日,我局依法在镜湖区人民政府网站上公示了“镜市监撤告字〔****〕**号”《撤销登记告知书》,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出任何陈述、申辩、听证意见。
本局认为,你单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应当如实向行政机关提交有关材料和反映真实情况,并对其申请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七条“申请人应当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之规定,******登记的行为。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六十九条:“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登记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及时开展调查。经调查认定存在虚假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的,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相关市场主体和人员无法联系或者拒不配合的,登记机关可以将相关市场主体的登记时间、登记事项等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日。相关市场主体及其利害关系人在公示期内没有提出异议的,登记机关可以撤销市场主体登记。”之规定,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处理:
*.撤销公司设立登记。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镜湖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以于六个月内依法向镜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芜湖市镜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