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陇南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徽县民政局特困供养人员冬季取暖煤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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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采购投诉处理决定书(徽县民政局特困供养人员冬季取暖煤项目)徽财采处(****)*** 号根据《政府采购信息发布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号)的相关规定,现将我机关对“特困供养人员冬季取暖煤项目”(项目编号:******JH*********)的处理决定公告如下:项目名称:特困供养人员冬季取暖煤项目项目编号:******JH********* 项目预算:***万元投诉人:******地址:甘肃省陇南市徽县水阳乡新柳村邮编:******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陈强联系电话:***********授权代表:孙妍联系电话:***********被投诉人*:徽县民政局地址:甘肃省陇南市徽县城关镇老年福利中心大楼邮编:******联系人:闫鹏飞联系电话:****-*******被投诉人*:甘肃******地址:甘肃省徽县城关镇雅安大厦一单元*楼***室邮编:******联系电话:***********被投诉人*:******地址:甘肃省陇南市徽县城关镇瑞丰国际二期**号楼****邮编:******联系人:屈雅丽联系电话:***********一、核查情况投诉事项*:******在技术参数规格表中是否对技术参数作出实质性响应还是照抄招标文件技术参数要求作为响应。经核查,由评审委员会再次核实并出具书面说明,一是评审小组通过查阅各供应商的投标文件及评审资料,******投标产品检测报告的技术参数满足招标文件要求,对招标文件作出了实质性响应。对技术参数的评分是依据招标文件要求,各投标人提供的投标文件中的检测报告进行评审,由于通过资格性和符合性审查的五家供应商提供的检测报告均未满足加分项要求,实际评分最高分为**分,未提供检测报告的得零分,对检测报告未提供的参数以及负偏离参数每项扣*分。二是该项目采购文件中未明确要求供应商的投标文件不能复制粘贴参数及内容等字样。******的投标文件技术参数规格表中,未照抄招标文件技术参数,做出了实质性响应。因此,该项评分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的评分办法和评分标准进行评审,评分客观、公正。投诉事项不成立。 投诉事项*:******填写自身名称,而本项目采购的是块煤且所******到底是供应商还是具备生产制造能力的生产商。经核查,评审过程中,评审专家严格按照采购文件规定,进行了评审。一是评审小组通过查阅各供应商的投标文件及评审资料,根据政府采购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评审小组只对供应商中小企业声明函是否符合要求进行审查,不对中小企业声明函的真实性进行评判。二是本项目属于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采购项目。经查,******在本项目采购活动中提供的《中小企业声明函》,采用本项目采购文件中所列的模版,所填写的主要相关内容如下:“*.特困供养人员冬季取暖煤,属于工业(采购文件中明确的所属行业)行业;制造商为******,从业人员**人,营业收入为***.**万元,资产总额为***.**万元,属于小型企业;以上企业,不属于大企业的分支机构,不存在控股股东为大企业的情形,也不存在与大企业的负责人为同一人的情形。本企业对上述声明内容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投诉人关于******在“分项报价表”的制造商一栏,******填写自身名称,而本项目采购的块煤且所属行业明******到底是供应商还是具备生产制造能力的生产商。我机关依据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管理办法》(财库〔****〕**号)第十六条 政府采购监督检查、投诉处理及政府采购行政处罚中对中小企业的认定,由货物制造商或者工程、服务供应商注册登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中小企业主管部门负责。我局向******注册登记所在地的中小企业主管部门徽县工业和信息化局发函协查,该机关复函******属徽县二级煤炭经营网点,该公司为了满足群众和用户需要,对购进的原煤进行二次水洗、筛选及分级分类,包装销售,属于生产加工制造商。投诉事项不成立。投诉事项*:******在特困供养人员冬季取暖煤项目成交公告公示的附件分项报价表中,存在明显错误问题,这表明其标书制作并未达到招标文件要求的标准。在标书制作存在明显瑕疵的前提下,其是如何在整体评审中获得如此高分的。经核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三十四条 政府采购招标评标方法分为最低评标价法和综合评分法。采购文件中没有规定的评标标准不得作为评审的依据。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在进行评审工作时,必须遵循相关法律法规,确保评审过程的公正性和独立性,以及《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评审专家不得寻求或接受任何可能影响其公正评审的外部因素。由评审委员会再次核实并出具书面说明,评审小组通过查阅各供应商的投标文件及评审资料,依据采购文件要求的评分办法和评分标准,对标书制作均给予不同程度的扣分,标书制作的评分在*一*分之间,评分客观、公正。投诉事项不成立。二、处理决定综上所述,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第二十九条之规定,作出如下处理决定:*、驳回投诉******的投诉。*、责令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对回复质疑时,未按质疑内容要求答复的行为进行整改,于本决定作出之日起**日内向我机关报送书面整改报告,并加强对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提升政府采购业务能力,避免再次发生此类问题。三、权利告知如对此处理决定不服,可以在**天内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徽县财政局****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