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乌鲁木齐关于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报告反馈问题(序号三十三)整改完成情况的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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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阿克苏地区贯彻落实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报告整改方案》,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报告反馈问题(序号三十三)已整改完成,现将具体情况予以公示:一、整改任务库******违规使用《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年版)中限制类工艺(冲天炉熔化采用冶金焦)熔炼物料生产至今。二、整改时限****年底前。三、整改目标******生产工艺论证,按照国家要求对项目生产工艺进行改造。四、整改措施*.****年*月底前,库车市组织具备相关认证资质的专业机构对该项目生产工艺进行论证,并编******岩棉生产线工艺论证报告》,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对项目生产工艺认定情况进行初评,并以库车市人民政府名义出具审查意见,报地区发改委、工信局审核。*.地区发改委组织相关行业部门和业内专家对库车市上******生产工艺评定意见进行复审,并出具复审意见,报自治区相关厅(局)进行备案或认定。*.根据认定意见,若项目生产工艺属于《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年版)》中限制类内容,由库车市人民政府责令企业限期进行改造并初验。验收意见以库车市人民政府名义报地区发改委、工信局进行审核销号。五、完成情况*.按照地委、行署印发《阿克苏地区贯彻落实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报告整改方案》(阿地党发〔****〕*号)要求,库车市制定了《关于印发库车市贯彻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报告整改落实方案》的通知(库党发〔****〕*号)及库车市贯彻落实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报告整改任务清单,由市发改委牵头多次联合生态环境局、住建局、工信局等部门联合现场查看工作,召开专题会议,现场办公落实企业主体责任,推动环保督察整改落实。****年******委托乌鲁木齐兴******编制《******岩棉生产线及办公用房建设项目工艺论证报告》,并******对其《工艺论证报告》出具审查意见。为进一步加强工艺科学论证,****年*月起,库车市发改委委托具有工程设计甲级资质、工程咨询乙级资信的新疆凯盛建材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对企业岩棉生产线项目工艺进行深入论证,****年*月,完成了库******工艺论证报告编制,期间库车发改委多次联合市工信局、地区生态环境局库车分局、市住建局等部门赴现场实地查看。*月**日,库车市发改委会同市工信局、地区生态环境局库车分局、市住建局等部门和行业专家完成了项目工艺论证报告初评,认为本项目工艺及设备符合《岩棉工厂设计标准》(GB/T*****-****)相关规定;符合国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年本)》相关要求,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月**日,库车市人民政府向地区发改委、工信局上报《关于报送库******岩棉生产线及办公用房建设项目生产工艺论证报告现场审核意见的函》(库政函〔****〕***号),申请出具审核意见。*.****年*月**日地区发改委、地区工信局组织自治区政府投资项目评审中心专家赴实地对《库******岩棉生产线及办公用房建设项目生产工艺论证报告》进行审核验收,出具《库******岩棉生产线项目整改验收部门及专家组评定意见》,认为:一是该项目已建成的单条*.*万吨/年岩棉生产线(一期工程),符合项目备案时国家发改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年本)》鼓励类中:“第十二项建材类第*条岩棉符合材料制品(部品);A级阻燃保温材料制品”相关规定,生产工艺和产品方案符合备案时国家产业政策。二是该项目岩棉生产线基础原料玄武岩熔制过程中采用的燃料为铸造焦,不属于国家发改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年本)》中限制类:“十一机械:第**条冲天炉熔化采用冶金焦”中的冶金焦,即该项目岩棉生产线所需的熔制燃料为铸造焦,而非冶金焦。同时项目生产工艺符合国家《岩棉工厂设计标准》(GB/T*****-****)相关技术规范要求。**月**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政府投资项目评审中心,出具了库******岩棉生产线项目整改验收专家组评定意见,**月*日地区发改委已向自治区发改委上报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整改任务(第三十三项)整改工作开展情况报告。*.经过验收组审核认定,该项目工艺不属于《国家产业结构调指导目录(****年版)》中限制类内容。库车市丰特高新建材岩棉生产线项目建设规模、生产工艺、主要设备(设施)、原燃料、产品符合项目备案时《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年本)》相关规定要求,生产工艺符合《岩棉工厂设计标准》(GB/T*****-****)相关规定,**月**日,中共库车市委员会、库车市人民政府向地区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工作领导小组上报《关于库车市自治区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第三十三项)整改验收销号的请示》(库党字〔****〕**号),**月*日,地区发改委联合地区工信局进行销号验收。公示时间:****年**月**日至****年**月**日。共计**个工作日。如有异议,请在公示期间来电来函如实反映。牵头责任单位电话(传真):****-*******,邮箱:*********@QQ.com牵头验收单位电话(传真):****- ******* 。中共库车市委员会库车市人民政府****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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