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肇庆肇庆市高要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文书送达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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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胡建强工伤认定申请一案,由于我局无法联系你单位送达相关文书,现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五条规定向你公告送达《认定工伤决定书》编号:(****)******号。自发出公告之日起满**日视为送达。 特此公告 肇庆市高要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年**月**日 编号:〔****〕******号 认定工伤决定书申请人:胡建强职工姓名:胡建强性别:男身份证号码:******************用人单位:******职业/工种/工作岗位:模板工事故地点:肇庆市高要区小湘镇肇庆至高明高速公路(一期)工程项目**号桥墩事故时间:****年*月**日申请日期:****年*月**日工伤伤情(或职业病)诊断结论:*.皮肤裂伤、*.鼻骨骨折。 ****年*月*日受理胡建强的工伤认定申请后,我局于****年**月**日通过邮寄方式向******发出《工伤认定询问通知书》(编号:﹝****﹞***-*号)、《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编号:(﹝****﹞***-*号),由于收件人拒收,无法送达。因无法联系******送达相关文书,我局于****年**月*日通过公告方式送达《工伤认定询问通知书》(编号:﹝****﹞***-*号)、《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编号:(﹝****﹞***-*号)。公告结束后,******逾期未履行举证责任,亦未派人到场配合调查,根据当事人胡建强提交的材料调查核实情况如下:胡建强是******的员工,被公司安排到肇庆市高要区小湘镇肇庆至高明高速公路(一期)工程项目**号桥墩工地工作。****年*月**日*时许,胡建强在肇庆市高要区小湘镇肇庆至高明高速公路(一期)工程项目**号桥墩工地拆模板时,不慎被断裂的钢筋反弹砸伤鼻梁骨,造成了受伤。受伤后,胡建强先后到肇庆市高要区小湘镇卫生院、肇庆市高要区人民医院进行治疗。经医院诊断为:*.皮肤裂伤、*.鼻骨骨折。 经我局确认,以下伤情属于工伤:*.皮肤裂伤、*.鼻骨骨折。 胡建强受到的事故伤害,符合《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九条第一项之规定,属于工伤认定范围,现予以认定为工伤。 如对本工伤认定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日内向肇庆市高要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信件需寄到高要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办公室(区司法局),办公地址:高要区府前大街**号,邮编:******,或者自收到决定书之日起*个月内依法向肇庆市鼎湖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工伤认定专用章) ****年**月*日 注:本决定书一式三份,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职工或者其近亲属、用人单位各留存一份。如有附件或图片请到网址中下载或查看https://***.******.***.cn/xwzx/gggs/content/post_*******.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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