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芜湖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镜荆监罚〔2024〕0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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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处罚人:镜湖区羽优电玩娱乐馆
单位地址: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荆山街道万达广场二期*#楼**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DM******
法定代表人:陈小强经调查,你单位存在下列主要违法行为:你单位在生产经营中违法招用杨婷等未满 **周岁未成年人员工作。
以上事实有:劳动保障监察询问笔录*份为证。
你单位的行为已违反了《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二条、第四条的规定。
现根据《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给予如下行政处罚: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镜湖区荆山街道办事处(地址:芜湖市镜湖区红旗路*号)缴纳罚款。逾期不缴纳的,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决定,可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镜湖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镜湖区人民法院起诉,但不得自行停止本决定。期满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荆山街道办事处
****年**月**日附件: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 镜荆监罚(****)**号.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