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佛山佛山市禅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除名标记决定书(第三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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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禅城区莲娜黛丝服饰店等****家市场主体:  你单位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公示年度报告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者被标记为经营异常状态满两年,且近两年未申报纳税,至今未办理清算组备案公告或者未申请注销登记。本局已于****年**月*日发出公示信息,限期内未收到你单位的陈述申辩、听证要求和其他异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七条、《国务院关于开展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的意见》等,本局决定对你单位进行除名标记。  当事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本决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依法向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除名标记市场主体名单(第三批).xlsx佛山市禅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年**月**日 佛山市禅城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除名标记决定书(第三批)(章).pdf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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