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佛山仲裁文书公告(被申请人:成都时利和汽车租赁有限公司佛山分公司,案号:佛禅劳人仲案字〔2024〕32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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佛山市禅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成******佛山分公司: 本委受理卢树龙诉被申请人成******佛山分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无法联系你单位,现根据《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第五十八条规定,向你单位公告送达佛禅劳人仲案字〔****〕****号仲裁裁决书裁决结果:一、被申请人在本裁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申请人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元;二、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年**月*日至****年*月**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三、驳回申请人其他仲裁请求。自公告之日起经过三十日,即视为送达。裁决为非终局裁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特此公告联系地址:佛山市禅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石湾仲裁庭(佛山市禅城区魁奇二路二号***室)联系人:蔡小姐;联系电话:******** 佛山市禅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年**月**日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