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佛山佛山市禅城区住房城乡建设和水务局关于禅城区2024年第五批违规房地产经纪机构的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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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各镇(街道)、区房地产业协会、各房地产经纪机构: 根据《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佛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房地产经纪服务专项整治行动的通知》(佛建〔****〕** 号)要求,我市持续加强对房地产经纪机构专项检查和整治工作。我局和相关部门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开展现场随机检查。现将违规房地产经纪机构通报如下: 一、违规情形 根据《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在其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下列内容:(一)营业执照和备案证明文件;(二)服务项目、内容、标准;(三)业务流程;(四)收费项目、依据、标准;(五)交易资金监管方式;(六)信用档案查询方式、投诉电话及*****价格举报电话;(七)政府主管部门或者行业组织制定的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房屋买卖合同、房屋租赁合同示范文本;(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分支机构还应当公示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房地产经纪机构的经营地址及联系方式。房地产经纪机构代理销售商品房项目的,还应当在销售现场明显位置明示商品房销售委托书和批准销售商品房的有关证明文件。 检查发现下列表*中**家机构均存在公示材料不全、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证过期、无法提供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证等问题,且在整改期后仍未办理并公示房地产******名称地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佛山市禅城区立升房地产中介服务部佛山市禅城区汾江南路**号*区十座首层P*号(住所申报)********MA***L***A*佛山市禅城区宏毅房地产代理服务部佛山市禅城区汾江南路**号*区七座首层P**号********MA**ND***Q*佛山******佛山市禅城区石湾镇街道黎明一路**号一区首层P**号之一(住所申报)********MA**HR***********佛山市禅城区祖庙街道星辰路**号首层**号(住所申报)********MADECQCM*L*佛山市******佛山市禅城区祖庙街道同兴路*号首层**号(住所申报)********MADY*P***********佛山市禅城区桂澜路*号首层P**号********MACNYF*P*L*******佛山市禅城区郊边一路*号三座首层*号(住所申报)********MA**C*BQ*M*佛山市禅城区秀强房地产中介服务部佛山市禅城区高基街***号***房之一********MA*Y**BT*R*佛山市禅城区尚升房地产中介服务部佛山市禅城区高基街***号*座西首层*号铺********MA*XKM*W*G**佛山市禅城区汇家房地产中介服务部佛山市禅城区圣堂大街*号***房之一********MA***J***Q**佛山******佛山市禅城区亲仁路**号红棉雅苑**座P*铺*****************P (表*) 二、处理意见 (一)根据《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日内,到所在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未办理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证或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证已过期违反该规定,存在侵害人民群众合法权益交易风险。根据《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佛山市房地产行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年修订)的通知》(佛建〔****] **号)中的房地产经纪机构扣分标准第**条规定:“未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按规定应当明示的材料”记扣**分处理。表*编号为*-**的**家经纪机构,除违反公示的相关规定外,同时违反未办理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证或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证已过期的规定,且在整改限期内仍未落实整改措施。根据《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佛山市房地产行业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年修订)的通知》(佛建〔****] **号)中的房地产经纪机构扣分标准第**条规定:“无正当理由,怠于配合或拒绝配合行政主管部门开展各项管理工作,或因违反政策规定被主管部门通报批评”,记扣*分处理。我局对佛山市禅城区立升房地产中介服务部、佛山市禅城区宏毅房地产代理服务部、佛山******、佛山市************、******、佛山市禅城区秀强房地产中介服务部、佛山市禅城区尚升房地产中介服务部、佛山市禅城区汇家房地产中介服务部、佛山********家经纪机构,采取通报,合计诚信扣**分,并在整改完成前暂停上述机构存量房房源发布、网签授权开通处理措施。 提醒市民,在选择房地产经纪服务时,应首先查看该机构现场公示的营业执照和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证,拒绝与未经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合作,自觉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并及时向辖区住建部门举报。 我局将严格按照国家、省有关文件要求,持续开展房地产经纪服务专项整治行动,依法从严查处侵害群众合法权益,妨碍市场稳健发展和良好循环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通报一起,切实保障购房人合法权益。 特此通报。 佛山市禅城区住房城乡建设和水务局****年**月**日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