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六安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限期提供材料通知书(公告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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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调查了解你(单位)涉嫌提交虚假材料取得市场主体登记,依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请你(单位)在收到本通知书后*日内向本局提供以下材料,并在材料上签名或者盖章。逾期不提供或者拒绝提供相关材料的,将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年*月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后在舒城县城关镇龙津大道万达兰花园*栋***室从事经营活动的证明材料; *.在舒城县城关镇龙津大道万达兰花园*栋***室从事经营活动的场所证明材料; *.法定代表人蒋申朋的身份证明材料。 联系人:汪永汞方韬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舒城县城关镇桃溪路中段舒城县市场监管局 舒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年**月**日 标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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